【問題】
是這樣的,有些誤會,但班上女生出手打我,人沒怎樣,但是他動手,加罵了很難聽的話,事後,又在他頭腦意識清楚下,寫一篇網誌,標題為:垃圾人,內容為「垃圾人,頭一次,我在學校,打了一個男生,真搞不懂為什麼會有這種垃圾人,祝他早死早超生,要不是有人攔著,也許我可能不打一次吧,現在想想,搞不好我真的有暴力因子,雖然打人是不對的,但實在克制不住我的手,回來還要消毒ㄟ,真麻煩」,請問這樣是否構成侵害到我的人格權? 我可以告他嗎?我知道事件爆發雙方都有責任,但我只說聲「對不起」!我跟別人同組了!他就打我ㄧ巴掌,我沒做任何動作,事情發生在12月19日,之後他12月20日上網寫了那篇網誌,網誌是所有網友都可看到,並沒有加設密碼,大家都可得到,請問如果我提起訴訟可行嗎?會不會有瑕庛,因為他那篇網誌沒有具名指出我的姓名,如果沒有問題,那我一定告他,可以請求除去侵害外,損害賠償可以嗎?要請律師嗎?費用約多少?另他有寫一張卡片,內容說, 他為打我的事道歉?請問這算證明他說ㄉ那個男生就是我嗎(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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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沒有具備非訟事件法134條所列文件,收養有效嗎(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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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刑事案件,被告未到,應該判的更重不是嗎?怎麼會不起訴呢(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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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十四日宣判,十七日收到裁判公告主文,我想請問一下,是收到裁判公告主文開始算十天上訴期限嗎?還是判決書呢?我還沒收到判決書(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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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公司申請重整債權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後,該公司得否另外發函給各債權人延展支付債權?是否與重整規定有違背(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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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在網路上寫小說,但是沒出書沒版權,這樣被人盜用還能告嗎(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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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今年8月份有警察帶搜索票到我們家,我們想說我們沒用不怕,可是卻讓警方蒐到一包殘留帶可那不是我們,我未婚夫說那是他朋友有一天,突然衝到我們家說要在我們家,結果我老公出去買飯回來卻看到她們在吸食,老公罵他們叫她們不要在我們家用,我老公卻吸到二手煙,結果她們卻把殘留物留在我們家ㄉ抽屜裡面。我們卻不知道,當天我老公就被抓回去,後來一萬元交保。後來我們搬家,12/3ㄉ時候,他朋友說她們有收到傳,我們因為搬家所以不知道,我們就到桃園地檢署查,一查她們就說要開庭,開完庭就直接勒戒,我不知道要怎麼辦?今天我收到法院通知說我老公因為犯了,毒品危害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經法官依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2項裁定,那他這樣必須要在裡面多久,他五年前有用過勒戒,可是他後來真ㄉ沒有再用。而他沒有雙親在他小時後過世ㄌ,又是獨子,我們還來不及辦公證,那這樣我要怎麼去看他,他會在裡面多久,請懂ㄉ人幫助我回答好ㄇ,拜託,我很擔心,他說如果2個月沒出來就要在關10個月是真ㄉㄇ,可是他真ㄉ沒有再用了阿,它可以2個月內出來ㄇ,在關10個月ㄉ機率大不大ㄋ,請幫幫我(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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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想請問一下,我的情況是這樣子的:我本身就是一個單親家庭長大的小孩,之前在讀高職時,認識一個男,後來我們有了小孩,一開始男方知道有了小孩時,男方就不打算負責,知道有身孕時已經五、六個月了,我帶著母親去他家協議,男方的母親,並無打算留這個孩子,只想叫我拿掉那小孩,當時的我懷孕已經五、六個月了,說大不大、說小也不小了,男方及男方的母親一昧的堅持要我把小孩子拿掉,我跟我母親都非常的不願,覺得這樣子對一個已經成形的小孩,以及我的身體損害很大,當時男方的母親說,小孩子若堅持要生下來,我跟我母親如果養不起的話,到時就不要丟在他們家門口,他們不會管的,不要想讓他們來扶養這個小孩,當時的情況,我母親聽了很生氣的回了一句話「小孩子要生不生也不關你們的事了」。我想詢問的是,像這種情,我還可以告那個男方遺棄的罪名嗎?因為現在我跟我母親因為這個小孩的負擔,經濟方面越來越差了,已經到了負擔不起的狀況,我想藉由這些有關的法律知識來尋求一些幫助,請專業人事幫助我,謝謝(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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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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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問題】 得否操作乘騎15匹馬力之動力橡皮艇,出海釣魚? 【問題】 我有一艘15匹馬力之動力橡皮艇,要出海去釣魚,可是海巡所的說不可以,因為根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及國家公園管理辦法及當地縣政府的規定。請問,真的不可以嗎?如果可以是否有法源依據,請告知(註一)? 【解析】 按「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指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一、游泳、衝浪、潛水。二、操作乘騎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等各類器具之活動。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分別為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 條定有明文,是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管理機關(註二)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而所稱水域遊憩活動,則係指在水域從事「游泳、衝浪、潛水」、「操作乘騎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等各類器具之活動」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而言,是本案首先應釐清者,「操作乘騎15匹馬力之動力橡皮艇出海釣魚」是否為前開所稱之「水域遊憩活動」,而有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之適用?就此,本文認為「15匹馬力之動力橡皮艇」應屬「各類器具」,「出海釣魚」則為「活動」,是「操作乘騎15匹馬力之動力橡皮艇出海釣魚」應屬「水域遊憩活動」,而有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之適用。惟「水域管理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時,應公告之。」「水域管理機關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水域管理機關或其授權管理單位基於維護遊客安全之考量,得視需要『暫停』水域遊憩活動之全部或一部。」「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不得違背水域管理機關禁止活動區域之公告。二、不得違背水域管理機關對活動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公告。三、不得從事有礙公共安全或危害他人之活動。四、不得污染水質、破壞自然環境及天然景觀。五、不得吸食毒品、迷幻物品或濫用管制藥品。」「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中央法令及地方自治法規辦理。」「未列舉於第三條所稱之水域遊憩活動種類,由主管機關認定並由各管理機關公告之,適用總則及附則規定。」亦分別為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7條、第8條、第2條、第29條所明定,是得否操作乘騎15匹馬力之動力橡皮艇,出海釣魚?自應依前開規定判斷之。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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