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問題解析:公司資遣想休育嬰假的婦女,是否合法? 答: 婦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乃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所規定之權利,且休育嬰假,亦非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第13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按: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始有發給資遣費之問題,至於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終止者,得不發給資遣費)所規定之事由,所以雇主以休育嬰假之事由,終止勞動契約,自是不合法。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亦不得拒絕,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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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 31 Wed 2013 16:36
勞資問題解析:公司資遣想休育嬰假的婦女,是否合法?
- Jul 31 Wed 2013 16:35
網友問題簡答:打算向誰請求租金返還?
網友問: 你好: 可以請教你一個問題嗎.在今年8月因我爺爺過世後. 才知道他生前與房客訂定的租賃契約是以我父親的名義 .他冒名簽名.但有附註父代2字.此契約從78到81年終止. 但持續有租賃行為發生至今.請問我們可以請求租金返還嗎?謝謝! 簡答:打算向誰請求租金返還?
- Jul 31 Wed 2013 16:34
網友問題簡答:A蓄意以木材(木頭柱子)圍堵住B和C共用的後門出口,怎麼辦?
網友問: 在查一些資料時,無意間逛到這來 想請教: A蓄意以木材(木頭柱子)圍堵住B和C共用的後門出口 A在巷子也堆放雜物.倒廚餘,甚至挖洞種起蔬菜植物 (B.C相鄰,A和B隔條巷子,巷子裡有另一住戶僅得由此巷子作為出入) 我是B住戶,我該如何解決? 曾請里長.環保局的人處理,但皆無下文 該尋求何管道?何法律條文? 可以要求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分清除那些物品嗎? 需要進行行政訴訟或是民事訴訟嗎? 簡答: 1.申請調解, 2.並查明樹立木材(木頭柱子)之土地所有權是誰的? 苟係提問人的,則以民法第767條處理。
- Jul 31 Wed 2013 16:32
故鄉著作介紹-電子書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劉孟錦.楊春吉 1000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 劉孟錦.楊春吉 1000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 劉孟錦.楊春吉 1000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四) 劉孟錦.楊春吉 1000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劉孟錦.楊春吉 1000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六) 劉孟錦.楊春吉 1000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七) 劉孟錦.楊春吉 1000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八) 劉孟錦.楊春吉 1000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一) 劉孟錦.楊春吉 1000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劉孟錦.楊春吉 1000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劉孟錦.楊春吉 1000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劉孟錦.楊春吉 1000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劉孟錦.楊春吉 http://www.lawtw.com/magazine_book.php?template=magazine_book_index
- Jul 31 Wed 2013 16:32
故鄉著作介紹-書籍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勞資權益雙贏系列13 輕鬆搞定公寓大廈 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http://www.sanmin.com.tw/page-qsearch.asp?ct=search_author&qu=%E6%A5%8A%E6%98%A5%E5%90%89 老公的情書 http://www.sanmin.com.tw/page-qsearch.asp?ct=search_truebooknm&qu=%E8%80%81%E5%85%AC%E7%9A%84%E6%83%85&x=20&y=18
- Jul 31 Wed 2013 16:31
【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買賣及其他971226
【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買賣及其他971226
【最高法院97年10月09日97年度台上字第2131號民事判決】
- Jul 31 Wed 2013 16:29
【寵物法律問題】騎馬上公路,會被處罰嗎?溫泉業者,可以禁止攜帶寵物入浴嗎?
【寵物法律問題】 騎馬上公路,會被處罰嗎?溫泉業者,可以禁止攜帶寵物入浴嗎? 【問題】 以下有三個與寵物有關的法律問題,請協助解答,謝謝。 一、 騎馬上公路,會被處罰嗎? 二、 溫泉業者,可以禁止攜帶寵物入浴嗎? 三、 寵物用品商業,可以經營寵物買賣業務嗎? 【解析】 按「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七、疏縱或牽繫畜、禽或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領有溫泉標章標識牌之溫泉使用事業,應將標識牌懸掛於營業處所入口明顯可見之處,並於適當處所標示下列使用溫泉之禁忌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七、禁止攜帶寵物入浴。」分別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 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9條第7款定有明文,是任何人不得有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之行為,違反者,將會處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之罰鍰。又領有溫泉標章標識牌之溫泉使用事業,亦應禁止攜帶寵物入浴。至於經營寵物之繁殖、買賣、用藥以外之寵物用品買賣業務,依商業團體分業標準之規定,應屬「寵物用品商業」,而經營獸醫師業務以外之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務者,則屬「寵物商業」,其間尚有不同。從而,騎馬上公路,苟係奔走且妨害交通者,會被處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之罰鍰;領有溫泉標章標識牌之溫泉使用事業,亦得禁止攜帶寵物入浴;寵物用品商業,則不得經營寵物買賣業務。
- Jul 31 Wed 2013 16:28
【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租賃971229
【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租賃971229
【最高法院97年10月9日97年度台上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 Jul 31 Wed 2013 16:28
【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租賃971231
- Jul 31 Wed 2013 16:27
【寵物法律問題】沒能力再飼養轉讓給朋友飼養,是棄養嗎?
【寵物法律問題】 沒能力再飼養轉讓給朋友飼養,是棄養嗎? 【問題】 我想請問動物棄養的法規,如果有天你養了一隻動物,但後來沒能力再飼養了,於是轉讓給朋友飼養,請問這樣也算棄養嗎?會被罰款嗎? 【解析】 按「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固為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定有明文,惟所謂棄養,乃指將其拋棄不再飼養之意,苟將其有償出賣予他人或無償贈與他人,而分由買受人或受贈人繼續飼養,自非棄養,自無適用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1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第30條第1項第2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之餘地。 另「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固亦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5-1條所明定,惟係指「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而言,至於飼主因沒能力再飼養,僅純將其飼養之動物有償出賣予他人或無償贈與他人,應非「經營特定寵物」,當無適用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5-1條之餘地,併予敘明。
- Jul 31 Wed 2013 16:26
【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買賣及其他971230
【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買賣及其他971230
【最高法院97年09月25日97年度台上字第2002號民事判決】
- Jul 31 Wed 2013 16:26
【房地產租賃法律問題】停車位合約已過期一年未定新約,是否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房地產租賃法律問題】 停車位合約已過期一年未定新約,是否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問題】 停車位合約已過期一年未定新約,是否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解析】 按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註一)。而定期租賃契約期滿後之得變為不定期租賃者,在出租人方面係以有無即表示反對之意思為條件,而非以有無收取使用收益之代價為條件,故苟無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而未為使用收益代價之收取,其條件仍為成就,苟已即為反對之意思而為使用收益代價之收取,其條例仍為不成就(註二)。從而,停車位合約已過期一年未定新約,是否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自應視「出租人是否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註三)及「承租人是否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定。但值得注意的是,租賃契約以當事人就租賃物及租金互相同意時方為成立,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後,雖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然既經出租人對原定租金表示爭執,並未協議一致,自與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有別,不能適用民法第451條規定,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註四)。 【註解】 註一:民法第451條參照。 註二:最高法院47年12月11日台上字第1820號判例參照。 註三:所謂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係指一般交易觀念所認為相當之時期內,不表示反對之意思而言,此項意思表示亦不必以明示之方法為之(最高法院37 年 01 月 01 日上字第8288號判例參照)。 註四:最高法院37年01月01日上字第9418號判例參照。
- Jul 31 Wed 2013 16:25
【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買賣及其他971219
【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買賣及其他971219
【最高法院97年11月20日97年度台上字第2445號民事判決】
- Jul 31 Wed 2013 16:22
【契約法律問題】託運貨物為記憶體模組,運送人得否認其係其他貴重物品,主張託運人未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者,對於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
【契約法律問題】 託運貨物為記憶體模組,運送人得否認其係其他貴重物品,主張託運人未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者,對於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 【問題】 託運之貨物為記憶體模組(不含軟體),數量為二千三百九十四件,毛重為三十六點五九公斤,淨重為三十一點五九公斤,其外包裝紙箱體積頗大,運送人得否認其係其他貴重物品,主張託運人未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者,對於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 【解析】 按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然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除託運人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者外,運送人對於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價值經報明者,運送人以所報價額為限,負其責任,民法第634條前段、第638條第1項、第639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運送物為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託運人未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者,運送人對於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註一),惟所謂其他貴重物品者,係指與所明示金錢、有價證券、珠寶相當者而言,亦即必與金錢、有價證券、珠寶之性質類似,其體積巧小,應施以特別注意而運送,價值昂貴,如喪失或毀損時,不易以其體積衡量其價值者為限,從而,所託運之貨物為記憶體模組(不含軟體),數量為二千三百九十四件,毛重為三十六點五九公斤,淨重為三十一點五九公斤,其外包裝紙箱體積頗大,運送人祇須施以一般注意而運送即可,無上開規定適用餘地(註二)。 【註解】 註一:最高法院97年01月24日97年度台上字第157號、88年12月10日88年度台上字第3199號民事判決參照。惟所謂運送人不負責任,係指不負民法第六百三十四條之「無過失」責任而言,非謂於運送人有故意或過失之情形下,就貨物之喪失或毀損,均不須負其責任。換言之,運送人就民法第639條所定之貴重物品之喪失或毀損,如有故意或過失之可歸責事由,自仍須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最高法院95年11月09日95年度台上字第2469號民事判決)。 註二:最高法院97年06月12日97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民事判決參照。
- Jul 31 Wed 2013 16:22
【保險法律問題】變性手術之費用,得否請求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保險法律問題】 變性手術之費用,得否請求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問題】 變性手術之費用,得否請求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另住院診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不出院者,其繼續住院之費用,得否請求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解析】 按「下列項目之費用不在本保險給付範圍:一、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四、成藥、醫師指示用藥。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六、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一○、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一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一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註一)。」「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保險給付:一、依其他社會保險法令領取殘廢給付後,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者。二、住院診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不出院者,其繼續住院之費用。三、經保險人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需之診療服務及藥品。四、違反本法有關規定者。」分別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9條、第41條定有明文,是變性手術之費用,不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至為明確;至於保險對象有住院診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不出院者,其繼續住院之費用,也不予保險給付,亦應注意,就此,實務上,最高行政法院95年03月23日95年度判字第00380號判決(原判決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10月26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一號判決):「按『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保險給付:一、依 其他社會保險法令取得殘廢給付後,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者。二、住院診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不出院者,其繼續住院之費用。三、經保險人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需之診療服務及藥品。四、違反本法規定者。』為健保法第41條所明定。查全民健康保險,乃經由此保險制度,提供醫療保健服務,以達增進全體國民健康之目的;故而,透過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醫療保健服務,應本於此立法目的,由全體保險對象所共享,而不應由個別之個人所壟斷;故健保法乃有前述不予保險給付之規定。經查,本件係因上訴人之被繼承人張○○在長興醫院診療,自付其中90年8月7日至同年11月28日之醫療費用共325,683元,向被上訴人請求核付,遭被上訴人依健保法第41條第2款規定予以否准,乃為本件關於核付醫療費用325,683元部分之請求。而該325,683元醫療費用係因上訴人之被繼承人張○○於90年8月6日經長興醫院認經適當治療已無住院必要後,經上訴人乙○○同意自費住院後所發生之醫療費用,並當時上訴人之被繼承人張○○之情況,嗣後經被上訴人另委請醫師予以審查結果,亦認確已無住院必要,可以在門診、慢性病療養中心或居家照護處理等情,已經原審斟酌調查證據之辯論結果,詳述其得心證之理由,核與證據法則及經驗法則無違;本件上訴人所爭執之醫療費用325,683元,既是上訴人之被繼承人張○○經通知出院而不出院,因其繼續住院而發生之費用,故原審援引前述健保法第41條第2款規定,認被上訴人否准核付,並無不合,即無違誤。」可資參照。 【註解】 註一:此款,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90年4月20日第524號解釋之意旨,主管機關應參酌同條其他各款相類似之立法意旨,對於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事先加以公告,以明確規範給付範圍。
- Jul 31 Wed 2013 16:20
【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租賃971221
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租賃971221
【最高法院97年10月30日97年度台上字第2307號民事判決】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復為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所明定。此項義務,為出租人之給付義務,且為其最主要之義務,倘有違反,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 Jul 31 Wed 2013 16:20
故鄉書目: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永然) 輕鬆搞定公寓大廈(五南文化 書泉)
故鄉書目: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永然) 輕鬆搞定公寓大廈(五南文化 書泉) 故鄉的法律見解 點下去 有勞資及公寓大廈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 Jul 31 Wed 2013 16:19
【契約法律問題】寄貨寄到不見,貨運公司有什麼法律責任?
【契約法律問題】 寄貨寄到不見,貨運公司有什麼法律責任? 【問題】 朋友寄宅配請人蓋章,結果宅配公司把東西弄丟了,裡面是保証書,請問在法律上宅配公司有什麼責任呢?因為他們採取托延方法,只是無謂的道歉但這對我朋友來說根本就亳無意義,因為這樣擔誤到了他的工作? 【解析】 按「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中扣除之。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運送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有其他損害,託運人並得請求賠償。」分別為民法第634條、第623條第1項、第638條定有明文,是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除「運送人能證明其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外,應負責任(註一)。又運送物有遲到者,託運人固得請求損害賠償,惟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註二)。本案運送物即喪失,本案託運人,除「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或「另有約定」(註三)外,自得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內,向運送人請求「依運送物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損害賠償。 【註解】 註一:最高法院49年04月21日台上字第713號判例:「關於運送人之責任,只須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情事,經託運人或受貨人證明屬實,而運送人未能證明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所致者,則不問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之原因是否為可歸責於運送人之事由,運送人均應負法律上或契約之責任。」 可資參照。 註二:惟託運人不得按關於賠償之債之一般原則而為回復原狀之請求。最高法院71年05月20日台上字第2275號判例:「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扣除之,民法第六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此為民法就運送物之滅失、毀損或遲到所特設之規定。依上開規定,託運人自不得按關於賠償之債之一般原則而為回復原狀之請求。」參照。 註三:另有約定者,例如黑貓宅急便託運條款第4條:「若有下列之情況發生時,運送人得拒絕受理託運業務:…6.貨品為下列物品時:…(2) 運送人特別規定拒絕受理之貨品,如下:依貨物性質區分:…不能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或其他同性質物品。」、第10條第1款:「一 、符合第四條之貨品,運送人除得即刻解除運送契約外,當其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運送人概不負賠償責任。」。
- Jul 31 Wed 2013 16:18
【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租賃971220
【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租賃971220
【最高法院97年11月20日97年度台簡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查封之效力僅禁止物之所有權人處分系爭被查封物,查封前已存在之租賃契約,承租人之營業行為並不因查封而受影響,承租人拋棄其租賃權利,並無法解免其占有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