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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法律問題】 宅急便延誤時間,得否拒付運費? 【問題】 昨天因該要寄給我的,結果我打電話話問他9.30分,他說時間來不及了,明天早上就會送達,(這之前他還打電話問我家怎麼走~7.40分) ,我等了1個都小時,結果今天我又打電話去問,結果他又說下午5點才會到,而且我選擇的時間都是上午,是怎樣阿,我為了收貨,要出遠門,也都一直延後,可以要求他們怎麼賠償嗎?例如免運費? 【解析】 按「託運物品,應於約定期間內運送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相當期間內運送之。前項所稱相當期間之決定,應顧及各該運送之特殊情形。」「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因遲到之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因其運送物全部喪失可得請求之賠償額。」「運送物於運送中,因不可抗力而喪失者,運送人不得請求運費,其因運送而已受領之數額,應返還之。」「運送人為保全其運費及其他費用得受清償之必要,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有留置權。運費及其他費用之數額有爭執時,受貨人得將有爭執之數額提存,請求運送物之交付。」分別為民法第632條、第634條、第623條第1項、第638條第1項、第640條、第645條、第647條定有明文。 是託運物品,應於約定期間內運送之;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遲到,除「運送人能證明其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外,應負責任(註一)。又運送物有遲到者,託運人固得請求損害賠償,惟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且不得超過因其運送物全部喪失可得請求之賠償額(註二)。更甚者,除「運送物於運送中,因不可抗力而喪失者,運送人不得請求運費」外,託運人亦不得拒付運費;託運人苟拒付運費,運送人為保全其運費及其他費用得受清償之必要,亦得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有留置權。本案,雖有運送物遲到情形,但運送物並未喪失,本案託運人自不得拒付運費,惟除「運送人能證明其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外,得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內,向運送人請求「依運送物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但不得超過因其運送物全部喪失可得請求賠償額」之損害賠償。 【註解】 註一:最高法院49年04月21日台上字第713號判例:「關於運送人之責任,只須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情事,經託運人或受貨人證明屬實,而運送人未能證明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所致者,則不問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之原因是否為可歸責於運送人之事由,運送人均應負法律上或契約之責任。」 可資參照。 註二:惟託運人不得按關於賠償之債之一般原則而為回復原狀之請求。最高法院71年05月20日台上字第2275號判例:「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扣除之,民法第六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此為民法就運送物之滅失、毀損或遲到所特設之規定。依上開規定,託運人自不得按關於賠償之債之一般原則而為回復原狀之請求。」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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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租賃9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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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法律問題】 保育類動物販賣時,需要標示嗎? 【問題】 寵物業者在販售保育類動物時為何都沒有標示為”保育類”呢?每次去水族館都只會看到名稱和售價,前陣子我在水族館買了一隻陸龜,在缺錢轉賣時遭警察逮捕,當時他們問我有沒有證書?(我心裡的OS:證書是什麼東西啊?)然後又問我:知道這是保育類的嗎?不知道還亂買亂賣?(他可以公開的賣為何我就不能買呢?而且他也沒有告知啊!)其實我想說的是,買東西是一種衝動,總不能要我每次買東西都隨時準備一台電腦上網查詢吧!雖然我的確有觸法(未經許可販賣這條罪我沒話說,其它的讓我覺得莫名其妙),但法律為何沒有明確的規定來保障消費者呢?任憑業者來欺負無知的社會大眾? 【解析】 按「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七、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意圖販賣而未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在公共場所陳列或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或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分別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4條、第40條第2項、第51條第7款定有明文,是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謂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其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非意圖販賣而未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在公共場所陳列或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或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換言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本來就不得買賣,本案提問人苟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而擅自出賣保育類野生動物,即屬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將被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所以,勸告各位,要買特殊動物當做寵物養,記得要先查明【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http://www.tesri.gov.tw/content/information/in_wild.asp)是否將其列入,以免被罰,那就後悔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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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祭祀公業法律問題】 想要當上合法的祭祀公業管理人,有哪些程序或要件? 【問題】 想要當上合法的祭祀公業管理人,有哪些程序或要件? 【解析】 按「祭祀公業申報時無管理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祭祀公業設有監察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監察人,並報公所備查。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有異議者,應逕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規約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變動,應由新管理人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公所申請備查,無需公告:一、派下全員證明書。二、規約(無規約者,免附)。三、選任之證明文件。」分別祭祀公業條例第16條、第19條定有明文,是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除規約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其變動,應由新管理人檢具「派下全員證明書」、「規約(無規約者,免附)」及「選任之證明文件」,向公所申請備查,但無需公告。至於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有異議者,則應逕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從而,想要當上合法的祭祀公業管理人,除規約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自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再由新管理人檢具「派下全員證明書」、「規約(無規約者,免附)」及「選任之證明文件」,向公所申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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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法律問題】 寵物,可否在深夜工作? 【問題】 常看到寵物明星去從事拍戲等工作,有時候是在深夜,請問寵物,可否在深夜工作,算不算虐待動物? 【解析】 按「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6條、第30條定有明文,是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因而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所謂虐待,依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8款之規定,係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且動物之作息,亦非全部為白晝,晝伏夜出者,有之。從而,寵物在深夜工作,是否屬前開「不當使用其他方法」,自應依寵物習性及個案事實認定之;另縱屬前開「不當使用其他方法」,但苟未傷害動物,或未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也不得謂虐待動物,亦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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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法律問題】 飼主因經濟因素再也無法繼續飼養寵物,但不能棄養,怎麼辦? 【問題】 飼主因經濟因素再也無法繼續飼養寵物,但不能棄養,怎麼辦?發現危難中動物,又怎麼辦? 【解析】 按「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 (市) 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 (市) 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第1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是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 (市) 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 (市) 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飼主不擬繼續飼養等動物;又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換言之,飼主因經濟因素再也無法繼續飼養寵物,雖不能棄養,但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另亦得送養,惟送養時,若不想送養之寵物被轉售,切記約定「不得轉售」。 又「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 (市) 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 (市) 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四、危難中動物。」亦為動物保護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是發現危難中動物,亦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千萬不要任其死亡,畢竟是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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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祭祀公業法律問題】 祭祀公業法人或祭祀公業之派下現員有變動時,怎麼辦? 【問題】 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有變動時,怎麼辦?又祭祀公業之派下現員有變動時,又如何? 【解析】 按「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變動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派下員變更登記:一、派下全員證明書。二、派下員變動部分之系統表。三、變動部分派下員之戶籍謄本。四、派下員變動前名冊及變動後現員名冊。五、派下權拋棄書;無拋棄派下權者,免附。六、章程。前項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之變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者,予以備查;有異議者,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辦理。」「祭祀公業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對前條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公所提出。公所應於異議期間屆滿後,將異議書轉知申報人自收受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復;申報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申復書者,駁回其申報。申報人之申復書繕本,公所應即轉知異議人;異議人仍有異議者,得自收受申復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不動產所有權之訴,並將起訴狀副本連同起訴證明送公所備查。申報人接受異議者,應於第二項所定三十日內更正申報事項,再報請公所公告三十日徵求異議。」「異議期間屆滿後,無人異議或異議人收受申復書屆期未向公所提出法院受理訴訟之證明者,公所應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其經向法院起訴者,俟各法院均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辦理。前項派下全員證明書,包括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分別為祭祀公業條例第37條、第12條、第13條定有明文。是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變動者,應檢具「派下全員證明書」、「派下員變動部分之系統表」、「變動部分派下員之戶籍謄本」、「派下員變動前名冊及變動後現員名冊」、「派下權拋棄書(無拋棄派下權者,免附)」及「章程」,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派下員變更登記;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者,予以備查;有異議者,則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對此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公所提出。公所應於異議期間屆滿後,將異議書轉知申報人自收受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復;申報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申復書者,駁回其申報。 (二)申報人之申復書繕本,公所應即轉知異議人;異議人仍有異議者,得自收受申復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不動產所有權之訴,並將起訴狀副本連同起訴證明送公所備查。 (三)申報人接受異議者,應於祭祀公業條例第12條第2項所定三十日內更正申報事項,再報請公所公告三十日徵求異議。 (四)異議期間屆滿後,無人異議或異議人收受申復書屆期未向公所提出法院受理訴訟之證明者,公所應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派下全員證明書,包括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其經向法院起訴者,俟各法院均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辦理。 至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派下員有變動者,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之規定,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應檢具「派下全員證明書」、「變動部分之戶籍謄本」、「變動前後之系統表」、「拋棄書(無人拋棄者,免附)」、「派下員變動前後之名冊」及「規約(無規約者,免附)」,向公所申請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准予備查;有異議者,則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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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祭祀公業法律問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否逕行解散祭祀公業法人? 【問題】 祭祀公業法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否逕行解散之? 【解析】 按「祭祀公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一、違反法令或章程規定。二、管理運作與設立目的不符。三、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四、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設立目的。祭祀公業法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解除其管理人之職務,令其重新選任管理人或廢止其登記。」「祭祀公業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祭祀公業法人發生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時,解散之。祭祀公業法人解散時,應由清算人檢具證明文件及財產清算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祭祀公業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管理人為之。但章程有特別規定或派下員大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分別為祭祀公業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45條、第46條、第47條定有明文。 是祭祀公業法人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規定」或「管理運作與設立目的不符」或「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或「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設立目的」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祭祀公業法人未於前開期限內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一)得解除其管理人之職務,令其重新選任管理人或廢止其登記。又祭祀公業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祭祀公業法人發生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時,亦得解散之。至於祭祀公業法人解散時,應由清算人(註二)檢具證明文件及財產清算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註三);而祭祀公業法人解散後,除「章程有特別規定或派下員大會另有決議者」外,其財產之清算由管理人為之,但不能依前開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換言之,祭祀公業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雖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惟祭祀公業法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尚不得逕行解散之,而須由祭祀公業法人依祭祀公業法人章程所記載之解散規定解散之,則應予區別。 【註解】 註一: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祭祀公業條例第2條參照)。 註二:清算人之職務如下: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移交分配賸餘財產(祭祀公業條例第48條第1項參照)。 註三:祭祀公業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則視為存續(祭祀公業條例第48條第2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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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律問題】 健保辦分期會加利息嗎? 【問題】 健保辦分期會加利息嗎?要怎麼辦呢?最多可分多久,如果從頭到尾都沒繳,欠費總額為約25000元,也要全部清掉嗎? 【解析】 按「無力一次繳納所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以下簡稱欠費)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者,其應遵行之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時,應就尚未繳納之保險費及依法應加徵之滯納金,一併辦理。」「申請分期繳納欠費,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二、被保險人欠費總額達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分期繳納之期數,依下列標準為之,且投保單位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元,被保險人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二、被保險人欠費:(一)金額未滿新臺幣五萬元者,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前項所稱之分期,每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欠費經保險人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者,其申請分期繳納,應先經行政執行機關同意。」「欠費分期繳納之期限不得逾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欠費,應填具分期繳納申請書,並檢具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至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或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非本人親自辦理時,須另檢具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申請時應繳清第一期之款項,並應依保險人交付之繳款單所載期限,逐期繳納其餘款項。」分別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9條定有明文。是無力一次繳納所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以下簡稱欠費)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者,其應遵行之事項,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之規定;而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前開之規定,被保險人欠費總額達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得填具分期繳納申請書,並檢具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至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或聯絡辦公室,申請分期繳納欠費。惟仍應注意下列數點。 1. 被保險人欠費總額達新臺幣五千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五萬元者,雖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惟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且每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 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時,應就尚未繳納之保險費及依法應加徵之滯納金,一併辦理。 3. 欠費經保險人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者,其申請分期繳納,應先經行政執行機關同意。 4. 欠費分期繳納之期限不得逾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規定之請求權時效。 5. 非本人親自辦理時,須另檢具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申請時應繳清第一期之款項,並應依保險人交付之繳款單所載期限,逐期繳納其餘款項。 本案,被保險人欠費總額為新臺幣25000元,屬被保險人欠費總額達新臺幣5000元以上,但未滿新臺幣50000元者,被保險人自得依前揭說明辦理。至於健保辦分期會加利息嗎?按「三、分期攤還之原則:…(六)分期攤還金額,另按民法法定利率加計利息。」為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欠費分期攤還作業須知(中央健康保險局>民眾服務>全民健保法相關法規)第3點定有明文,是分期攤還金額,按民法法定利率加計利息,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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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法律問題】 轉售他人贈與之寵物,可以嗎? 【問題】 曾先生將飼養的兔子送給網友收養,事後發現這名網友竟在網路上販售他所贈與的兔子,覺得網友做法實在太過分。請問轉售他人贈與之寵物,可以嗎? 【解析】 按「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贈與行為一經成立,苟非附有限制,受贈人有自由處分之權。」「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必其贈與契約附有此項約款,而受贈與人,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始得依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撤銷贈與。」分別為民法第406條、第412條定有明文及最高法院17 年 01 月 01 日上字第1046號、32年01月01日上字第2575號著有判例,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謂為贈與;贈與行為一經成立,苟非「附有限制」,受贈人有自由處分之權。又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即為贈與附有負擔,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則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從而,本案曾先生與本案網友間苟無「不得轉售」之約定,本案網友自得轉售本案曾先生所贈與之兔子;反之,本案曾先生與本案網友間苟有「不得轉售」之約定,本案網友自不得轉售本案曾先生所贈與之兔子,本案網友苟為之,本案曾先生自得請求本案網友履行不得轉售之負擔,或撤銷其贈與,並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所贈與之兔子(民法第419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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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法律問題】 一般寵物商店可以販賣動物管制藥品嗎? 【問題】 一般寵物商店可以販賣動物管制藥品嗎? 【解析】 按「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製藥工廠得辦理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二、西藥製造業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得辦理管制藥品原料藥之購買、輸入及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輸出、製造、販賣。三、西藥販賣業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得辦理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販賣。四、醫療機構、藥局、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得購買管制藥品。前項機構或業者,應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核准登記,發給管制藥品登記證。前項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管制藥品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管制藥品登記證不得借予、轉讓他人。」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6條定有明文,是西藥販賣業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得辦理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請參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之輸入、輸出、販賣;惟西藥販賣業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亦應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核准登記,發給管制藥品登記證。從而,寵物商店得否販賣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自應視「該寵物商店是否為西藥販賣業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及「有無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核准登記,發給管制藥品登記證」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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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法律問題】 寵物買賣糾紛,要到哪裡去申訴? 【問題】 我想請問若是寵物買賣糾紛是要到哪裡申訴?若是買寵物,但後來養大了與原購買不同(如:顏色)是否可以申訴? 【解析】 按寵物,在民法上,為財產,其買賣,除「依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拍賣,須先適用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外,自應適用民法買賣之相關規定,從而本案,有適用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第355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第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第357條:「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之餘地。 換言之,買賣寵物,苟約定寵物顏色,無民法第355條所定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情形之一,且係不能即知者,除「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民法第356條之規定」外,買受人自得於日後發見時,通知出賣人補正其瑕疵;出賣人無法補正或拒絕補正者,為省訴訟費用計,建議先依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時,始依民法第359條、第365條及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請法院裁判。 至於買賣寵物所生爭議,買受人得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之規定,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或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向直轄市或縣 (市)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則應視出賣人是否為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所稱企業經營者而定,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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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法律問題】 寵物店,得否打預防針? 【問題】 獸醫師得拒絕填發診斷書及檢驗證明書嗎?寵物店,得否打預防針? 【解析】 按「執業之獸醫師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治療及檢驗,並不得拒絕填發診斷書及檢驗證明書。」「獸醫師、獸醫佐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分別為獸醫師法第11條、第32條定有明文,是執業之獸醫師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治療及檢驗,並不得拒絕填發診斷書及檢驗證明書;違反者,則處以新臺幣九千元以下之罰鍰。 又「未取得獸醫師資格或不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所用之藥械沒入之。但在獸醫師指導下之獸醫、畜牧獸醫料系學生或畢業生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者,不在此限。」「非領有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使用獸醫師、獸醫佐名稱或類似獸醫師、獸醫佐之名稱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亦分別為獸醫師法第30條、第31條所明定,是未取得獸醫師資格,除「在獸醫師指導下之獸醫、畜牧獸醫料系學生或畢業生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者」外,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沒入其所用之藥械。又非領有獸醫師證書,使用獸醫師或類似獸醫師之名稱者,亦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而寵物店,一般而言,應指寵物業管理辦法第2條:「本辦法所稱之寵物業者係指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之管理,依本辦法規定。」所稱寵物業者,其僅得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之管理,並非取得獸醫師執業執照及加入所在地獸醫師公會之獸醫師,自不得執行獸醫師業務,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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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律問題-國民年金】 因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時,可否核發保險給付?又外籍配偶可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解析】 按「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除喪葬給付外,保險人不予保險給付。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者,除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外,不予保險給付。因戰爭變亂,致發生保險事故者,不予保險給付。」為國民年金法第26條定有明文,是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除喪葬給付外,保險人不予保險給付。又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者,除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外,亦不予保險給付。另因戰爭變亂,致發生保險事故者,亦同。從而,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者,除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外,不予保險給付。 又「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亦為國民年金法第7條定有明文,是外籍配偶同時符合(1)須為未滿六十五歲國民(2)須在國內設有戶籍(3)有「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註一)」或「國民年金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國民年金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註二)者,不受年資之限制)」情形之一者等3項要件,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註三)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為被保險人。 【註解】 註一: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係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國民年金法第6條第2款參照)。 註二:所稱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9條參照)。 註三:所稱相關社會保險,係指公教人員保險(含原公務人員保險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法第6條第1款參照)。於勞工保險,則指應參加或已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者(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7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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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律問題-國民年金】 小孩剛出生,可否幫他投保國民年金保險? 【解析】 按「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為國民年金法第7條定有明文,是國民年金法97年10月1日施行後,年滿二十五歲,但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註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註二)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又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國民年金法97年10月1日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註三)者,不受年資之限制)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亦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換言之,國民年金法97年10月1日施行後,得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齡為「年滿二十五歲,但未滿六十五歲」或「國民年金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之一者,剛出生之小孩,自非國民年金保險之對象。 惟「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規定如下: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一、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或參加本保險前四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被保險人。三、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辦理戶籍出生登記,並符合前條所定被保險人眷屬資格之新生嬰兒。不符前項資格規定,而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第八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或前條所定眷屬資格者,自在臺居留滿四個月時起,亦得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但符合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被保險人資格者,不受四個月之限制。」「符合第十條規定之保險對象,除第十一條所定情形外,應一律參加本保險。」亦分別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第10條、第11-1條所明定,是剛出生之新生嬰兒,且辦竣戶籍出生登記者,得以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係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國民年金法第6條第2款參照)。 註二:所稱相關社會保險,係指公教人員保險(含原公務人員保險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法第6條第1款參照)。於勞工保險,則指應參加或已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者(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7條參照)。 註三:所稱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9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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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法律問題】 要買寵物,簽寵物買賣契約書到底有比較有保障嗎? 【解析】 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賣契約非要式行為,除第一百六十六條情形外,不論言詞或書據祇須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其寫立書據者,亦無履行何種方式之必要。若囑人簽字即係授權行為,當然對於本人直接生效。」分別為第345條定有明文及最高法院19 年01月01日上字第335號著有判例,是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除民法第166條:「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情形外,不論言詞或書據祇須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其寫立書據者,亦無履行何種方式之必要。換言之,買賣寵物縱未以書面契約為之,而係以口頭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為約定,則寵物買賣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自應依債之本旨為之給付,有無以書面契約為之,尚不影響寵物買賣契約之成立;惟寵物買賣,發生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等債務不履行情事,在所難免,苟以書面及具體明確之文字約定之,自得於發生寵物買賣糾紛時,杜絕爭議,當然較有保障。至於行政院農委會所訂頒之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書(註一)爭議甚大(註二),是否使用,業者應多加思考。 【註解】 註一:h ttp://www.chihuahua99.com/z4.html參照。 註二:http://www.lca.org.tw/action/a39.htm、http://www.lca.org.tw/epaper/0928.htm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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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律問題-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一定要投保40年,才能領嗎? 【問題】 如果我今年26歲,那我要投保40年,到67歲才能領,會不會太久? 【解析】 按「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一、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零點六五所得之數額加新臺幣三千元。二、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三所得之數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擇前項第一款之計給方式:一、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二、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三、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四、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僅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在此限。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者,其數額與第二款計算所得數額之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得改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其請領身心障礙年金前之保險年資,得併入本條之保險年資計算。」「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提出:一、老年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分別為國民年金法第29條、第30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41條定有明文,是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於年滿六十五歲時,除「有『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或『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或『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或『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僅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在此限)』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擇『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零點六五所得之數額加新臺幣三千元』之計給方式」外,得備「老年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及「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註二),依「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零點六五所得之數額加新臺幣三千元」或「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三所得之數額」方式,向保險人擇優計領老年年金給付,自非到67歲或投保40年才能請領。 【註解】 註一:所稱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指未依國民年金法第13條第2項:「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雙月計算,於次月底前以書面命被保險人於再次月底前,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保險人指定之方式,向保險人繳納。」規定期限繳納(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37條參照)。 註二:如有未在國內設有戶籍之情事,除請領時應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每年重新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保險人查核(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39條參照)。另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前開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40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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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法律問題】 運送寵物時,讓寵物疊成一堆,可以嗎? 【解析】 按「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動物種類,其運送人員應經運送職前講習結業,取得證書,始得執行運送業務。前項運送人員經運送職前講習結業並執行業務後,每二年應接受一次在職講習;其運送人員講習、動物運送工具、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一、運送人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經職前講習結業取得證書即執行動物運送業務。二、運送人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每二年未接受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在職講習。三、運送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運送工具或 方式之規定。…五年內違反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一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運送人員運送動物應依其習性提供動物得自由站立或躺臥空間,以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受傷。無法站立,行動癱瘓或經獸醫師判斷不宜運送之動物,如有運送必要時,應予適當區隔或分別運送。」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9條、第31條、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第5條定有明文,是運送人員運送動物應依其習性提供動物得自由站立或躺臥空間,以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受傷;無法站立,行動癱瘓或經獸醫師判斷不宜運送之動物,如有運送必要時,應予適當區隔或分別運送。違反者,將被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拒不改善者,亦得按次處罰之;更甚者,五年內違反前開情事二次以上者,亦會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運送人員運送寵物時,千萬應依寵物習性,提供該寵物得自由站立或躺臥空間,以免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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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律問題-國民年金】 有關被保險人國民年金給付事項,被保險人未經申請審議,得否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解析】 按「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督本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機關代表、被保險人代表及專家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以合議制方式監理之。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保險人所為之核定案件發生爭議事項時,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先申請審議;對於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前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期限、程序、審議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被保險人、受益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或第五十三條規定請領給付者(以下均稱申請人)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一、有關申請人資格或納保事項。二、有關被保險人年資事項。三、有關保險費或利息事項。四、有關給付事項。五、有關身心障礙程度事項。六、其他有關國民年金權益事項。」分別為國民年金法第5條、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條定有明文,是被保險人、受益人、依國民年金法第31條或第53條(註一)規定請領給付者(以下均稱申請人)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註二)申請審議:一、有關申請人資格或納保事項。二、有關被保險人年資事項。三、有關保險費或利息事項。四、有關給付事項。五、有關身心障礙程度事項。六、其他有關國民年金權益事項。惟保險人對保險人所為之核定案件發生爭議事項時,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先申請審議;對於審議結果不服時,始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不得未經審議逕自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從而,有關被保險人國民年金給付事項,被保險人當得依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申請審議;惟不得未經申請審議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則應予注意。 【註解】 註一:國民年金法第31條:「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者,不在此限。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二、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第53條:「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於本法施行後,得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年滿六十五歲前一個月為止,所需經費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一、現職軍公教(職)及公、民營事業人員。二、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三、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付。四、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依前項規定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之年齡限制,於本法施行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而逐步提高最低請領年齡至六十五歲;其最低請領年齡之調高,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一次,並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於本法施行後,不再適用。」參照。 註二: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5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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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法律問題】 在臺灣,賽鴿、鬥犬、鬥雞,可以嗎? 【問題】 在臺灣,賽鴿等利用動物進行競技之行為,可以嗎?又鬥犬、鬥雞等進行動物間搏鬥之行為呢? 【解析】 按「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三、違反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10條第2款、第27條第3款定有明文,是對動物不得有「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之行為;違反者,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拒不改善者,亦得按次處罰之。從而,在臺灣,賽馬、賽鴿等利用動物進行競技之行為,苟又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自是不許。 又「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二、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與動物搏鬥。」亦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10條第1款、第27條第2款定有明文,是對動物不得有「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之行為;違反者,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拒不改善者,亦得按次處罰之。從而,在臺灣,鬥犬、鬥雞等進行動物間搏鬥之行為,苟係為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亦是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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