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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的情書】 <第四十五封><第四十六封> 文 / 故鄉、綺萱 <第四十五封> 萱: 想妳,真的很想妳,立可白也拭不盡,刻劃在我內心深處,對妳的深情深意。想妳,想寫妳,信撕了又寫,寫了又撕,還是無法撕盡寫窮深化在我心中,愛妳的不悔……… 萱,愛妳,真的永不悔。真想把未來的孩子,取為”楊不悔”。也希望這孩子,像妳我一樣,愛一個人都能無怨無悔。萱,愛妳,真的永不後悔,在每一條筆直的大道上,不再是沿途峻秀嫵媚的風景吸引我駐足,而是我深愛妳的心,早已超越時空,在爾後的日子裡,我願意讓愛妳的深情深意,充盈整個宇宙,並以此為呼吸,永永遠遠與妳同在—天上地下,人間地底,我倆都要,在一起。 無時無刻與萱同在的老公0427/1920 <第四十六封> 萱: 深情時,吻妳的唇,感覺像糖果,每一次親吻妳細緻的肌膚,像荒漠中一杯甘泉,這些非常甜非常清涼的感覺,都是因為愛妳愛的好快樂。 萱,愛妳有理由也好,沒理由也好,只要坦誠不欺騙就好。而我與妳相逢以來,任何大事小事都是與妳商量決定的。對於妳,我也從未有過欺騙妳的想法,只想好好愛妳,把妳珍惜……… 至於婚姻暴力,絕對不會有,因為對妳「愛之深、惜之切」,又何忍對可愛的萱,拳頭相向呢?所以疼妳都嫌不足,何來打老婆之舉?而婚前性行為,這種罪惡,也不是我所能承受的,何況是傷害親親的好老婆? 萱,愛妳,當信守一輩子的承諾,疼妳,當時時以正數去想妳……… 愛妳永遠是絕對值的老公0428/1825 老婆的話:「老公,婚後,你依然那麼愛我疼我,我知道你 是一個信守承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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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勞資裁判選輯】【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52號民事判決】 所謂「業務性質變更」,除重在雇主對於全部或一部分之部門原有業務種類(質)之變動外,最主要尚涉及組織經營結構之調整,舉凡業務項目、產品或技術之變更、組織民營化、法令適用、機關監督、經營決策、預算編列等變更均屬之,故解釋該款末句所稱之「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為保障勞工之基本勞動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防止雇主以法人之法律上型態,規避不當解僱行為之法規範,杜絕雇主解僱權濫用之流弊,自可將與「原雇主」法人有「實體同一性」之他法人,亦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之情形併予考慮在內。 文/楊春吉(故鄉) 【裁判要旨】 原審將第一審所命被上訴人給付逾五十九萬三千六百元本息部分之判決廢棄,改駁回上訴人該部分在第一審之訴,無非以:本件依被上訴人考績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被上訴人考核員工考績丙等乃表示其工作表現平均水準為中等,以被上訴人經理羅志鴻對上訴人九十四年及九十五年度考績複評均為六十九分,堪認其表現猶屬中等偏上者,況上訴人組長王麗齡於初評時尚給予乙等之七十二分及七十一分,顯見上訴人長官間對其考績應否列丙等尚有歧見,自非得以其符合該考績辦法所定連續考績丙等之資遣規定,遽認其就擔任工作確已不能勝任,參諸上訴人九十四年度考績評分,直屬組長王麗齡初評「知識技能」等項目,均在中等以上,羅志鴻於複評時各減其總分三分、二分,成為六十九分,因其未註記各項評分,難以知悉究為何項低劣,尚不足以證明上訴人已達不能勝任工作之程度。況被上訴人於上訴人九十五年度考績列丙等後即逕予解僱,並無考慮或詢問其他部門有無適合上訴人之工作,尤難認上訴人已該當於勞基法所指不能勝任之情形。被上訴人既未能證明上訴人客觀上智識、品行等工作能力不足,或有何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之情形,逕以上訴人連續二年考績丙等無法勝任工作,終止兩造間之僱傭契約,固屬無據。惟按雇主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主張其所營業務項目已大幅變更、減少,內容迥異,有減少勞工之必要等情,業據其提出捐助章程、組織規程、營業登記證及捐助章程對照表為證,而上訴人原從事文書工作,被上訴人變更組織後,整體員工員額縮減為十四人,處理文書事務者僅有行政組中一人,亦有人員組織表及員工工作職掌說明可參,堪認被上訴人確有因業務性質變更,業務部門減少,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被上訴人為因應業務性質變更,轉投資成立世曦公司,該公司並無承諾必然全部接收被上訴人人員,被上訴人既是財團法人,與世曦公司各具獨立人格,為不同之法人,世曦公司如何聘僱員工、擬聘僱何人,均得自行為之。縱被上訴人文書組除留任一人外,其餘皆轉至世曦公司,該公司復自行聘僱一人,仍不得即謂被上訴人應將上訴人安置於該公司,被上訴人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另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以答辯狀繕本向上訴人終止兩造間之僱傭契約,自屬有據,兩造間僱傭契約自是日即告終止。從而,上訴人據以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並命被上訴人給付除自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十四日止按月以七萬九千五百元計付五十九萬三千六百元本息外之其餘薪資本息,即非正當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查原審固認定被上訴人業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以答辯狀繕本向上訴人表示終止兩造僱傭契約,惟核閱被上訴人是日之答辯狀係載曰:「被告茲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四款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對於原告為三十日後終止兩造僱傭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以本答辯狀送達原告之時,作為上開終止僱傭契約之資遣預告」云云(見一審卷七三頁),該終止兩造僱傭契約,顯係對上訴人資遣之預告,並於三十日後(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終止契約之表示。原審逕認該僱傭契約已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終止,已有認定事實不依卷內所存資料之違法。次按雇主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四款關於「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之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因該款所謂「業務性質變更」,除重在雇主對於全部或一部分之部門原有業務種類(質)之變動外,最主要尚涉及組織經營結構之調整,舉凡業務項目、產品或技術之變更、組織民營化、法令適用、機關監督、經營決策、預算編列等變更均屬之,故解釋該款末句所稱之「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為保障勞工之基本勞動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防止雇主以法人之法律上型態,規避不當解僱行為之法規範,杜絕雇主解僱權濫用之流弊,自可將與「原雇主」法人有「實體同一性」之他法人,亦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之情形併予考慮在內,即「原雇主」法人與另成立之他法人,縱在法律上之型態,名義上之主體形式未盡相同,但該他法人之財務管理、資金運用、營運方針、人事管理暨薪資給付等項,如為「原雇主」法人所操控,該他法人之人格已「形骸化」而無自主權,並有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勞工,二法人間之構成關係顯具有「實體同一性」者,均應包括在內,始不失該條款規範之真諦,庶幾與誠信原則無悖。查原審既認定被上訴人因受限於法令規定,而將其部分部門業務轉移至新成立之世曦公司,且上訴人於第一審即主張:被上訴人雖成立世曦公司,然對原所屬員工均以全部轉移至新公司任職,並確保年資併計為最高指導原則,除非個別員工不願移轉,被上訴人除未盡事前徵詢伊是否有意至新公司任職之安置義務外,亦與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之情形不同等語,並提出原證二三被上訴人公司化問答資料集節本為證,該節本復載明被上訴人是世曦公司唯一股東,擁有百分之百股權,董事由被上訴人指派,自被上訴人移轉至世曦公司之所有員工薪資、年資、福利等權益均予保障,延續銜接等情屬實(分見一審卷一一三、一一四、一三六、一三七頁)。苟非虛妄,世曦公司之財務管理、資金運用、營運方針、人事管理暨薪資給付等項,是否均為被上訴人所操控,其法人之人格已否「形骸化」而無自主權?該二法人在實質上是否具有上揭「實體同一性」關係?此與被上訴人有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上訴人所關頗切,亦與被上訴人可否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終止本件僱傭契約相涉。原審未遑深究,徒以該二法人在形式上各具獨立人格等由,遽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亦嫌速斷。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利於己部分不當,求予廢棄,不能認為無理由。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寵物法律問題】、【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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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46條(二) 文/榕樹學堂 執行長 胡綺萱 【條文】 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前項底價之訂定時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 二、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三、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之。 【相關函示】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9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500361690號函 略述: 檢送95年9月5日「採購契約單價訂定之執行現況及遭遇問題之研討」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8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09690號函 略述: 有關 貴院函詢後續擴充採購中,共同承攬廠商可否更換成員及舊有合約項目單價如何編製疑義,復如說明,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 (一)來函說明二,共同投標廠商於履約過程中變更成員,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以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者為限,旨揭案件變更成員之情形如影響原最有利標評選結果者,招標機關不宜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1條規定同意其變更成員。另來函說明二所述「原工程團隊中有部分承商不願前來議價」之情形如無其他特殊原因,似非屬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二)來函說明三,請依原契約及本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6月27日(91)工程企字第91026754號函 略述: 因應國際再保險業者之承保能量急遽萎縮,導致國內保險市場行情緊俏,各機關辦理涉及保險費用之採購,其底價訂定等事宜,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依本會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研商擴充再保險能量及機關辦理投保營造綜合保險相關問題」會議決議事項辦理。各機關辦理旨揭採購之招標,其底價訂定應考量保險市場行情之變化。另重申「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已列入本會訂頒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之一。 (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3月30日(89)工程企字第89008494號函 略述: 關於 貴府所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工程處辦理採購案件權責劃分表」是否牴觸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乙案,復如說明,「底價之訂定」及「採購評選委員之遴選」分別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規定,係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免報上級機關核准,其立法目的乃為強化採購機關權責,提昇採購效率。前開核定事項,貴府如對所屬機關巨額採購案件,認有必要提升其核定層級,建議將該等採購之採購機關以市政府名義行之。另亦得依本法第一百條「上級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第一百零八條「直轄市政府應成立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事宜」之機制,加強監督所屬辦理採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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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格子店法律問題】格子所販賣東西,吃壞肚子,怎麼辦?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格子所販賣東西,吃壞肚子,怎麼辦? 【裁判要旨】 按格子店法律關係之主體,有格子承租人(出賣人、委任人)、格子出租人(受任人)及買受人,格子承租人與格子出租人間成立了租賃、委任兩種契約關係,即格子承租人向格子出租人承租格子(租賃物)作為買賣之用,但因格子承租人(出賣人、委任人)無法管理買賣事宜,而委由格子出租人代為管理,惟格子承租人仍為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所以,在處理格子趣相關法律問題時,自應依契約性質適用之。 本案問題為「格子所販賣東西,吃壞肚子,怎麼辦?」,其所涉問題,為民法買賣;所以民法第227條但書:「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有其適用,從而,格子所販賣東西,吃壞肚子時,得向出賣人(格子承租人)請求賠償;其範圍,則從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之規定。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寵物法律問題】、【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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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格子店法律問題】格子承租人得否將格子之一部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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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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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的情書】 <第四十三封><第四十四封> 文 / 故鄉、綺萱 <第四十三封> 萱: 若有空時,不想妳,真的好難過! 若有愛時,不愛妳,真的好奇怪! 所以,愛妳想妳,不是沒有理由,只因愛妳想妳的同時,生活就更有意義了。 至於外遇問題,萱可以與我討論,但請妳,不要把我當作是一般的男人,因為愛妳,我須以十二萬分全新的心情去好好愛妳,才能與妳直到永遠,以完整的我去愛妳都嫌不夠,又有何種心情去愛別人呢?當然,性有時不需要有愛,但對於我而言,沒有愛的性是令人乏味且不真實的;因此在性方面,我絕對要求要有真愛,才會去做。所以,請妳不要問我,真愛的婚姻是否會有外遇?因為那絕對是不可能的,只有與萱做喜歡做的事,才是真愛的表現。 萱,記得嗎?我曾對妳承諾,愛妳就須好好愛妳,絕不要有任何雜質。所以,自從前世與妳離別,今生與妳相聚後,全心愛妳,絕對是老公生存下來的唯一理由。 有情、有意、有愛的老公0422/1300 <第四十四封> 萱: 因為愛妳,負荷就是甜蜜, 因為想妳,每一封信每一季節都寫滿妳。 萱,真的好想妳,此時此刻,思念比海還要深,妳知道嗎? 在每一天每一秒的日子裡,萱,妳的名字及笑容,總會不經意隨著筆觸刻在心底。而一想起「土地公廟長椅上吹著涼風, 聽著蛙鳴」的我倆,及旗津沙灘夕陽下「撒滿金黃色足跡」的萱與吉,心中就充滿歡愉。不知為什麼?與妳在一起的日子,總是快速飛逝,而等待的日子,過的好慢且分秒難挨, 真希望,我是一隻老鷹,能以最快的速度與妳相聚。 愛妳直到內心深處,想妳還是想妳的老公 0426/1825 老婆的話:「回想那段南北相隔的日子,雖苦澀但感情更加彌堅;那段日子,老公,您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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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46條(一) 文/榕樹學堂 執行長 胡綺萱 【條文】 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前項底價之訂定時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 二、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三、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之。 【相關函示】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3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800055650號函 略述: 有關營造業投標廠商之標價在底價以內,但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其處理方式如說明,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機關於決標前發現營造業投標廠商之標價在底價以內,可為決標對象,但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其處理方式如下:(一)招標文件已載明不決標予此等廠商者,不決標予該廠商。二)招標文件未載明不決標予此等廠商者,決標予該廠商,並通知營造業法主管機關。該廠商如不接受決標,依政府採購法及招標文件相關規定處理。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12月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02110號函 略述: 機關支付廠商工程保險費及決標後調整保險費單價之合理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所定工程保險費用之報價方式,究係規定由廠商採單獨一項報價,亦或將工程保險費併入利潤、管理費內不再單獨報價,應由機關本於權責決定。招標文件如規定工程保險費併入利潤、管理費內不再單獨報價,尚未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10月29日金管保三字第09700128251號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閱。至工程保險費於契約之支付方式,採總價結算之營繕工程,如契約內載有保險費單項金額,承包廠商依契約規定投保,其實際支付保險費用,雖低於契約所列該項目金額,機關仍應依契約所列金額支付廠商,本會88年10月27日(88)工程企字第8817112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已有釋例。另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8年3月17日第384次委員會議認定契約訂有「多要退、少不補」條款者(即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多要退,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少不補),係屬對交易相對人濫用優勢地位,強制交易相對人接受不公平交易條款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上述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有關決標後保險費單價之調整,得參考本會95年9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500361690號函會議紀錄結論第1點內容(公開於本會網站),即採購契約保險單價無論以機關預算或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須以合理性為前提,並保留且善用雙方協議之機制。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2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700047400號函 略述: 修正本會88年9月2日(88)工程企字第8812752號函釋例,詳如說明,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及第11款採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決標者,與該評選優勝或勘選認定適合需要之廠商依序辦理議價前,應依本法第46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合理訂定底價;如因逾底價、未能超底價決標而廢標者,宜重新公告辦理評選或勘選。本會88年10月26日(88)工程企字第8816893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另議價過程中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本法施行細則第73條第1項已有規定。本會旨揭函說明三:「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對於適合需要者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如未先通知廠商,每序位辦理『議價次數』及『每次議價過程中廠商減價次數』並無限制。」與本會88年10月26日(88)工程企字第8816893號函釋例不一致,爰予刪除。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1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700028091號函 略述: 機關訂定工程採購之底價,茲補充說明如下,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機關訂定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為訂定合理底價,得先參考本會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決標公告資料、市場行情等相關物價資訊逐項編列、分析,提出預估底價;亦得成立底價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提出建議底價,一併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併請注意施工地點與方法、履約時間及相關契約條件等影響價格之因素。上開底價審查委員會成員,其屬外聘者,得自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或其他具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遴選,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聘兼之,並注意保密及迴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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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法律輕鬆學-勞資3】公司不增人員,要我做兩份工,該怎辦? 文/楊春吉(故鄉) 代理同事產假後,因同事再請育嬰假留職停薪6月~1年,公司為了符合法令及公司聲譽而同意,但是,公司因不景氣而人員凍結不得增加,讓我一個人要做兩個人的工作,請問:我能申張權益嗎?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第2款之規定,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約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及「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又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之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所以,公司不增人員,要我做兩份工,如果有違反雙方間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該勞工自得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及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向該雇主請求資遣費。 另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而「公司不增人員,要我做兩份工」之爭議,應屬前開所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以,您也可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申請調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參照)。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寵物法律問題】、【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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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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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電子報】來聊聊,帶著笑意到夢裹。 今日與執行長去了銀行,找她的老同事談天,隨便聊了一下,【榕樹學堂】的內容,很高興,她的老同事能加入,但更重要的是一種善的意念,能藉此傳遞下去。 故鄉與執行長的想法,真的,只是希望大家有空,來【榕樹學堂】聊聊,聊聊您們身上所發生的法律問題,並藉由故鄉的解說分析,得到一張喜悅的笑臉,帶著笑意到夢裹。 故鄉2009.07.20 【榕樹學堂】7月13日成立以來,每天都有不同驚喜,因為有這種想助人的想法,才能把彼此的緣份再次連繫起來,我希望因【榕樹學堂】而與各位結善緣。 執行長 綺萱 200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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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電子報】快樂地死在山巔上 榕樹學堂自成立以來,承蒙多位朋友的支持,熱情響應,銘感於心。自從事公務生涯以來,發現法律知識的不足,常常造成下錯決定,後續收拾不完。另周遭朋友常遇到買賣房子、租賃問題等迭有紛爭,求救無門,不管是網友的問題或是周遭朋友的問題,故鄉一直本著『杜絕紛爭,傳播正確法律』觀念的心態,為人解答。 令我深受感動,因而有了榕樹學堂的構想,我及故鄉的想法很簡單,就是將所學及經驗傳授下去,也希望能將這『善』的意念傳達。加上最近搬家,剛好有地方騰空利用,地方雖然不大,但有我倆熱情的心。竭誠的歡迎您的到來。            榕樹學堂 執行長  胡綺萱   故鄉曾以認 人的一生,均在追求位於死亡之巔的 獨及寂 而今認為 自己  可以  因為服務 快樂地死在山巔上…… 故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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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榕樹學堂新成員  向小姐等46人 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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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的情書】<第四十一封><第四十二封> 文 / 故鄉、綺萱 <第四十一封> 萱: 清晨初醒,一想到的,不外是打電話給妳。當聽到妳那慵懶的聲音,從電話那一端傳來時,內心真的好高興。因為聽妳的聲音,是一大享受且與妳通完一次電話後,離與妳見面的日子,就愈接近。而見妳,絕對比任何事都重要,因為那裡,有妳的溫柔在等著我呢! 萱,妳知道嗎?因為有妳,不論風吹容顏或雨打身軀,從大街走到小巷或天南滾到地北,都是幸福的。萱,只有妳在身邊,暢遊淡水或夜下漫步,才有美的感覺。也只有與妳同遊,走馬籟農場之旅才令人期待。所以,萱!愛妳不是沒有理由,只因妳是我的火,而我是浴火中的鳳凰。 萱,真的好想妳,也好愛妳。有空時,讓我好好看著妳,好嗎? 好想看「完整的妳」的老公0420/2030 <第四十二封> 萱: 對於我倆的愛情,其實我也是很脆弱,在斯,靜思一想,其實我也沒有任何世俗上優勢(金錢、車子、房子等),因此,只能以非常溫柔,非常愛妳,非常想妳,非常為妳設身處地的思考,來讓妳更加地愛我。 萱,我只有那麼多,希望妳能體諒。在物質上我無法給妳榮耀的舞台,也無法給妳榮耀的名牌,也無法給妳一個盛大的婚禮,只能以最真的心情來愛妳,以及給妳一個滿足的精神生活。 萱,在精神上我倆早是夫妻,在人們的眼中,也不須顧忌他人,只要將真實的愛呈現在人們面前,就能獲得他們的祝福。若有忌妒者論斷是非時,該是發揮「不要太認真」的精神及幽默的思考了。所以,當真正愛一個人時,他人的是非,絕不會影響他(她)對她(他)最直最真的愛。萱,我對妳的愛,就是如此,所以人們的約束及規範,絕對無法限制我的想法及作為,又何況是無中生有的長舌之言呢? 有時,對於人們世俗的企盼,我總是給予回絕,因此,在辦公室的人緣並不是很好,而我也不在乎,因為升官又如何?人緣奇佳又如何?到頭來不外是一杯黃土,三支清香。所以,以真摯的心來全心全意愛妳,才是我最真實的人生,至於官途,隨緣就好。 愛妳的老公0421/2145 老婆的話:「老公,我不要名,也不要利,只要老公真誠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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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45條 文/榕樹學堂 執行長 胡綺萱 【條文】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招標文件公告之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 【相關條文】 【施行細則第48條】 本法第四十五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有標價者,並宣布之。 前項開標,應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但機關得限制出席人數。 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開標適用前二項規定。 【相關函示】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7月26日(88)工程企字第881045號函 略述: 檢送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及驗收紀錄表格各乙份,請 參考並轉知所屬。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9月18日(88)工程企字第8813674號函 略述: 貴會函詢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比價程序及作業方式等疑義乙案,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因非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故於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得免開標程序。其後議、比價之作業程序及規定,適用本法關於限制性招標之規定。至是否另行提供規格書及比價須知等招標文件,則由招標機關視案件需要自行決定;有關底價之訂定,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亦可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訂底價。有關 貴會來函所詢其他疑義,答復如附件。 【註】:本函說明二所述「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得免開標程序」乙節,於本會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九四號令修正公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已有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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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買賣及其他980716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七百九十四條關於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工作物受其損害之規定,固屬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保護他人法律,違反該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惟如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依該條項但書之規定,即不負賠償責任。 文/楊春吉(故鄉) 【裁判要旨】 按民法第七百九十四條關於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工作物受其損害之規定,固屬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保護他人法律,違反該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惟如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依該條項但書之規定,即不負賠償責任。本件上訴人一再辯稱:伊僅係委請營造商施工及建築師設計、監造之起造人,於開挖基地興建房屋之初,除事先不惜斥資委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合法取得建築(造)執照外,並委請專業技師為地基調查及結構簽證,建築材料、鋼筋均符合國家標準,無偷工減料之情,建物基礎施工更經彰化縣政府審核合格,殊難謂有何疏失。縱過程造成被上訴人系爭建物龜裂、傾斜,亦屬營造商(華茂營造公司)施工之過失或建築師未盡義務所造成,難謂伊為侵權行為之行為人等語(原審卷一二二頁、一七八頁、一九八頁、一九九頁)。並提出張益霖建築師事務所設計收費明細表、建造執照及附表、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技師簽證報告為證(一審卷第一宗一三○至一三五頁)。倘非子虛,揆諸上開說明,即攸關上訴人應否負「推定過失」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自屬重要之攻擊防禦方法。原審未遑就上訴人於其所有系爭土地興築建物,是否確係交由專業技術人員設計、監造及承攬施工?等事項詳為調查,並說明上訴人是否已證明其「無過失」?應否再依民法第七百九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對於被上訴人所受損害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之責?等法律上意見,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殊嫌速斷,自屬難昭折服。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命其給付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又系爭九八五號土地是否確為上訴人所有?兩造似均未提出該土地謄本或其他所有權資料,案經發回,宜注意及之。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寵物法律問題】、【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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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勞資裁判選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 雇主為瞭解工會理監事是否確有請公假辦理會務之必要,在不違反勞資協議之情況下,自得要求工會理監事敘明理由及提出相當證據,非謂勞工一旦以辦理會務為名請假,雇主即應照准。 文/楊春吉(故鄉) 【裁判要旨】 按工會法第35條第2項固規定:「工會理、監事因辦理會務得請公假;其請假時間,常務理事得以半日或全日辦理會務,…」,其所謂會務,係指辦理工會本身事務及從事或參與由主管機關或所屬上級工會指定或舉辦之各項活動或集會,而工會理監事必須是為辦理會務始得向雇主請公假,則雇主應僅在工會理監事實際辦理會務所需時間內,始需給予工會理監事公假,雇主自有權實質審查工會理監事實質上是否有請公假辦理會務之必要,雇主為瞭解工會理監事是否確有請公假辦理會務之必要,在不違反勞資協議之情況下,自得要求工會理監事敘明理由及提出相當證據,非謂勞工一旦以辦理會務為名請假,雇主即應照准。次查,停管工會與被告於89年間第二屆第一次勞資會議達成協議:「…二、本次勞資會議,資方追認勞方常務理事每三個月輪流常期駐會處理一般日常事務」,有被告89年8月14日北市停人字8963192200號函後附之會議紀錄可證(本院卷二第56頁至第57頁),而自89年起至93年止之勞資會議,並未再對停管工會常務理事處理一般日常會務之駐會模式再為討論(本院卷四第64頁至第75頁之勞資會議紀錄),嗣停管工會與被告於94年11月22日進行第三屆第七次勞資會議(本院卷一第61頁至第65頁之被告94年11月25日北市停人字第09440022700號函及後附勞資會議簽到紀錄),勞方表示:「…(二)查工會幹部公假問題,曾於91年1月31日,經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其調解方案二為『建請勞資雙方另行協商往後工會幹部處理會務之請假事宜,使程序明確,以免滋生誤會』。(三)綜上,為免勞資間屢次滋生問題,提案工會人員公假事宜協商明確程序」,而被告(資方)代表除針對參加勞資會議代表、會員代表大會各該代表公假及資方召開法定委員會議之公假及調班提出回應之外,並表示理監事以上人員,請依工會法五十小時內請公假辦理。嗣雙方於該次勞資會議達成協議:「爾後勞資會議、工會理監事會議、工會代表大會及勞資雙方共同出席之各項委員會,勞工代表出席會議時當天給予公假1日登記,輪3班之勞方代表如開會前1日值大夜班,其公假登記於開會前1夜之23時至開會日之7時為原則;惟場組長得斟酌勤務安排情形,並徵得請假人員同意,調整為開會當日23時至次日7時;其他協助會務部分,則依現行請假程序辦理」,故關於工會幹部協助處理日常會務之模式,勞資雙方並未為其他變更之協議,則上開89年第二屆第一次勞資會議達成之勞方常務理事每三個月輪流常期駐會處理一般日常會務之協議,並未變更;再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工會不設理事長者,由常務理事輪流駐會辦公,處理一般日常事務」;另依92年7月25日第三屆第一次代表大會修訂之停管工會組織章程第23條第5款規定:「未設理事長時,由常務理事輪流駐會辦公,處理日常會務。重要會務由常務理事處理,重要會務之範圍,由常務理事決定之,對外行文須常務理事共同簽署。」(本院卷四第243頁),故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及停管工會現行組織章程第23條第5款規定,停管工會常務理事處理日常會務,均是以輪流駐會之方式處理。堪認上開94年11月22日第三屆第七次勞資會議決議之「依現行請假程序辦理」,係指仍依89年8月14日第二屆第一次勞資會議所達成工會常務理事每三個月輪流常期駐會處理一般日常事務,工會法第35條第2項所規定之工會理監事因辦理會務得請公假,參酌停管工會與被告於89年第二屆第一次勞資會議達成之輪流駐會協議,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8條、停管工會組織章程第23條第5款規定,應是指工會常務理事關於日常會務之處理,僅能以輪流駐會之方式申請公假,常務理事不能以共同駐會申請公假,且被告對此可實質審查請原告甲○○等常務理事敘明理由提出證據。原告甲○○等三人於上開各該日期並未為被告提供勞務,為兩造所不爭,但其所請之各該公假未經被告核准,且原告甲○○等三人已自陳其係以共同駐會之模式申請上開公假,但此與停管工會與被告達成之勞資協議不符,已如前述,則被告未核准原告甲○○等三人上開公假申請,並未違反被告與停管工會間之勞資協議,自屬有據;況原告甲○○等三人所請上開公假時數為八十八小時以上(請假日數 11×8=88),超逾工會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之工會理監事每人每月為辦理會務請公假不能超過五十小時規定,則原告甲○○等三人於96年10月份已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及一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曠工達六日之情況,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勞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規定,被告於96年12月15日以原告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終止系爭僱傭契約,即屬合法。原告甲○○等三人主張其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仍然存在,被告應給付其自96年12月16日起至回復原告職務之日止,按月於每月25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即無可取。原告甲○○等三人雖云縱如被告所述應採輪流駐會方式處理日常會務,則原告甲○○ 等三人中必有一人需駐會處理會務,被告逕將原告甲○○等三人均逕予解僱,顯不合法。惟查,被告於96年12月15日終止系爭僱傭契約前,已請原告甲○○等三人補正輪流駐會之證明文件,復於96年10月18日請停管工會補正輪流駐會之文件,原告甲○○等三人則以停管工會常務理事之身分回覆其均是以共同駐會模式辦理會務(詳後述),原告甲○○等三人既不提出輪流駐會之證明文件,被告自不能據以實質審核應有何常務理事駐會辦理會務,原告甲○○等三人既不能證明其各別有何正當理由不於上開各該公假期日為被告提供勞務,其所請之上開公假自難認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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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的情書】<第三十九封><第四十封> 文 / 故鄉、綺萱 <第三十九封> 萱: 想妳,如果可以,我願意以整個版面都寫滿妳,代替我對妳的思念;愛妳,如果可以,我願意在億萬年的旅程中,都伴著妳,愛著妳,絕對不讓時間與空間,隔絕我倆的相依相偎。 萱,不論何時,都以情人的態度,天天嫁給我,好嗎?如果,炙熱可以使海水乾涸,我願意再以熱情且純真的愛注滿它,讓它成為名符其實的愛情海。 萱,嫁給我,好嗎?就把整個「愛情海」當作是娶妳的戒指吧!(一個用點點滴滴的愛,匯集而成的戒指)。 萱,嫁給我,好嗎?就把我當作是生生世世的老公吧!(一個可以,為妳愛,為妳肥,為妳瘦的老公)。 萱,在此呈上一個完整的我,請妳,嫁給我,好嗎? 春吉 0416/1715 <第四十封> 萱: 當妳戴上象徵愛的戒指時,妳就知道婚姻的意義了。其實婚姻,再簡單不過了。只是一場戀愛的開始罷了。(婚姻是開始而不是結束哦!)它不是世俗裡的犧牲,也不是相互傷害,更不是女人愛情的墳墓,而是一場真情真愛恆久的戀愛。所以,萱,讓我倆加入婚姻的行列,談一場永不嫌累,永不放棄的戀愛。 曾經把其他女人疑是今世的新娘,也曾經陷入外貌為重的世俗觀念之中,直到與妳再次相聚,才真正知道,婚姻是幸福且快樂的,所以愛妳,不是沒有理由,只因與妳相處愈久,幸福快樂就像陳年老酒一般愈陳愈香。真的,與萱在一起的日子裏,是我這一輩子中,最快樂、最幸福的(當然這種幸福快樂會直到永遠)。 萱,婚姻在我的眼中,是一個快樂的旅程。在旅程中,有妳的相伴是我的福氣;有妳的相依相偎,是我前世修來的緣。而真愛的永遠,不是時間的問題,也不是空間的疑慮,而是愛的無解,一直闡述下去………… 永遠願意與妳一同體會,一同相信「真愛」的老公0419/2000 老婆的話:「老公,認識你之前,也曾對感情困惑,但遇見老公以後,我才知道什麼叫做真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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