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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勞資裁判選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 原告復職後,若另行發生勞基法第12條雇主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依前開說明,雇主仍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因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之規定而受限制,是以原告若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之情事,被告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解僱原告,並非法所不許。 文/楊春吉(故鄉) 【裁判要旨】 八、至原告主張和解書係以不實條款迴避非法解僱及損害賠償責任之脫法行為,並違反前述相關禁止解僱受有職災勞工之強行規定,依民法第71條應屬無效云云,經查: (一)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係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僱主應負賠償責任,但僱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顯見該條僅將職業災害之賠償責任為舉證責任之倒置,令雇主舉證其無過失而已,並非令雇主須對勞工之職業災害負無過失賠償責任,是以法律本即允許雇主有舉證免責之空間,於雇主可證明無過失之狀況下,仍可免負賠償責任。雇主依法既有舉證免責之空間,則兩造以和解方式確認本件職業災害之責任歸屬,以終止雙方就此之紛爭,即為法之所許,且本件和解之內容係原告所可接受且自願簽署,已如前述,自不能認為係兩造和解書約定原告之受傷係其因未遵守關閉電源之作業程序所致,被告並無任何過失、原告經手術後,診斷其右手經復健可復原,但原告未遵醫囑繼續復健,且喝酒,致影響右手造成萎縮,與被告無關等內容,係屬以不實條款迴避非法解僱及損害賠償責任之脫法行為。 (二)再者,就職業災害期間勞工之解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係規定非有該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僱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並未排除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或雇主依勞基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易言之,遭受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原則上固不得以勞工可歸責性較低之勞基法第11條事由解僱勞工,然勞工若有勞基法第12條所列較為嚴重之違失行為,亦不因而享有豁免於解僱之特權;又若兩造嗣後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既係出於雙方合意,則法律自無橫加干預反而妨礙勞工自由決定工作之必要,是以並非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所禁止。本件原告於96年8月3日職業災害發生後,住院治療至96年8 月27日,並於96年9月5日返回上班,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被告主張伊於原告復職後,安排原告處理簡單之文書工作,原告亦未主張其對復職後之新工作內容有何因職業災害而無法擔任之情況,是應認為被告業已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 條規定,於原告職業災害經醫療終止後,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原告適當之工作。惟於原告復職後,若另行發生勞基法第12條雇主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依前開說明,雇主仍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因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之規定而受限制,是以原告若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之情事,被告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解僱原告,並非法所不許。本件和解書記載係因原告於上班時間外出喝酒,屢勸不聽,被告因而以曠職將原告解僱,如前所述,原告出於自由意志而簽署和解書,應認為對和解書所載內容業已同意,亦即對被告得以曠職為由將原告解僱一事不再爭執。原告雖因職業災害仍遺存有輕度肢體殘障無法痊癒,然被告以曠職為由解僱原告,並無違反法律規定,且對於解僱事由之存否,法律並無當事人不得自行和解之限制,則原告對因曠職遭被告解僱一節於和解書中同意加以確認,亦不生違反強行規定之問題,是以原告主張和解書違反前述相關禁止解僱受有職災勞工之強行規定,應屬無效云云,亦無可採。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寵物法律問題】、【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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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44條 文/榕樹學堂 執行長 胡綺萱 【條文】 機關辦理特定之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對國內產製加值達百分之五十之財物或國內供應之工程、勞務,於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決標原則時,以高於該標價一定比率以內之價格,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前項措施之採行,以合於就業或產業發展政策者為限,且一定比率不得逾百分之三,優惠期限不得逾五年;其適用範圍、優惠比率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條文】 【施行細則第47條】 同一採購不得同時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條之規定。 【相關函示】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0月19日(88)工程企字第8815445號函 略述: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適用範圍之訂定事宜,鑑於我與他國諮商簽署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程序尚未完成,建議暫不訂定前揭範圍,以免公告後須依諮商結果辦理修正,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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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買賣及其他980716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七百九十四條關於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工作物受其損害之規定,固屬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保護他人法律,違反該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惟如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依該條項但書之規定,即不負賠償責任。 文/楊春吉(故鄉) 【裁判要旨】 按民法第七百九十四條關於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工作物受其損害之規定,固屬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保護他人法律,違反該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惟如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依該條項但書之規定,即不負賠償責任。本件上訴人一再辯稱:伊僅係委請營造商施工及建築師設計、監造之起造人,於開挖基地興建房屋之初,除事先不惜斥資委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合法取得建築(造)執照外,並委請專業技師為地基調查及結構簽證,建築材料、鋼筋均符合國家標準,無偷工減料之情,建物基礎施工更經彰化縣政府審核合格,殊難謂有何疏失。縱過程造成被上訴人系爭建物龜裂、傾斜,亦屬營造商(華茂營造公司)施工之過失或建築師未盡義務所造成,難謂伊為侵權行為之行為人等語(原審卷一二二頁、一七八頁、一九八頁、一九九頁)。並提出張益霖建築師事務所設計收費明細表、建造執照及附表、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技師簽證報告為證(一審卷第一宗一三○至一三五頁)。倘非子虛,揆諸上開說明,即攸關上訴人應否負「推定過失」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自屬重要之攻擊防禦方法。原審未遑就上訴人於其所有系爭土地興築建物,是否確係交由專業技術人員設計、監造及承攬施工?等事項詳為調查,並說明上訴人是否已證明其「無過失」?應否再依民法第七百九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對於被上訴人所受損害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之責?等法律上意見,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殊嫌速斷,自屬難昭折服。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命其給付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又系爭九八五號土地是否確為上訴人所有?兩造似均未提出該土地謄本或其他所有權資料,案經發回,宜注意及之。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寵物法律問題】、【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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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的情書】<第三十七封><第三十八封> 文 / 故鄉、綺萱 <第三十七封> 萱: 岡山的游泳池尚未開放,我的心早就開了。因為妳的溫柔像平靜的大海,沐浴其中所感受到的安心,像母親貼心的擁抱,絕不是小小且吵雜的泳池可以比擬了。 萱,當愛沸騰到最高點時,自會冷卻成一杯甘醇的開水。它雖沒有冰淇淋那麼美味可口,也沒有像飲料酸甜風味俱陳,但甘醇足以沁入每一個人的心中,消除煩燥。所以,我寧願是一杯甘甜的開水,而非滿足一時口感的冰淇淋,讓萱於一天疲累之後,乾了它吧!消除一天的疲勞,迎接明日的朝陽。 當然,老公對妳的愛,絕對不只是一杯甘甜罷了!而是時時置於火爐上,刻刻帶著香甜,時時給妳溫飽的濃湯。老婆,老公真的好喜歡當妳的濃湯,當妳身心飢渴時,我願是滿杯的濃湯,讓萱一口喝乾飲盡,不再飢渴,並且享受屬於妳我歡愉的心情。所以,老婆,喝了我吧! 永遠愛妳的老公 0413/1725 <第三十八封> 萱: 在註定相愛生生世世時, 路程不再是疲憊的延長, 而是對妳千年萬載「愛」的執著。 萱,自混沌以來,我倆的愛早已註定, 而今世的相識、相聚、相愛,在於圓滿。 圓滿的愛,只要坦然己心,相互學習愛的真諦。 且在彼此心田上,留一股清流,灌溉彼此; 那圓滿不再只是圓滿而已,而是圓滿再圓滿。 萱,愛妳真的不嫌累,不論身體多麼累, 時間多麼不夠用,只要老婆相信我,愛著我, 那愛妳真的不嫌累。至於七年之癢,我永遠不嫌多,因為不只要與老婆七年之癢,而是要與老婆天天癢。 萱,當風吹動風帆時,讓我倆駕著愛的小船, 載滿蜂蜜、麵包以及朋友的祝福, 航向美麗的 新大陸………… (※新大陸意即美滿、幸福的婚姻) 永遠與妳「癢」的老公0415/2005 老婆的話:「老公,與你相處這六年來,每天都有新鮮事,點子永遠用不完,不只是你對我倆感情的努力,還包括你對法律專業的學習,我都知道;雖有低潮,但你給我的歡樂,更多,不管如何,我都願意與你一起度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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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法律輕鬆學-勞資2】員工曠職,需付資遣費嗎? 文/楊春吉(故鄉) 本公司一員工自請離職(口頭告知)只辦理部份離職手續但未寫辭呈,公司也去函通知至公司填寫辭呈,但員工置之不理,該員工已離職半個月以上,公司可否以曠職予以開除,如果以曠職開除需要支付資遣費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之規定,勞工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情形」者,雇主得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終止契約。又依勞動基準法第18條之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所以,勞工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情形」者,雇主得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終止契約,並得不加發給勞工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但是,員工口頭自請離職,因為是一種形成權,只要意思表示,以相對人(雇主)了解時,就生效了(民法第94條參照),所以如果沒有約定「須以書面」為之,那麼口頭自請離職,也無不可(從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看來,其僅規定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構成要件及期間,至於是否以書面或口頭,則沒有規定,勞動基準法第14條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規定,也是如此;所以有關勞動契約之終止,得否以口頭為之,則須在勞動契約約定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4款參照】,以杜爭議);這時候,就與「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之情形,完全不同,雇主此時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之規定終止契約,顯然沒有理由。 至於此時,是否辦竣離職手續,應該沒有關係;如果該勞工沒有返還任職期間,所保管雇主所有之財產,那麼,雇主就要依約定及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之規定,請求返還之。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寵物法律問題】、【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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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43條 文/榕樹學院 執行長 綺萱 【條文】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其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二、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相關條文】 【施行細則第45條】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訂定採購評選項目之比率,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以金額計算比率者,招標文件所定評選項目之標價金額占總標價之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二、 以評分計算比率者,招標文件所定評選項目之分數占各項目滿分合計總分數之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施行細則第46條】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者,應依各該廠商標價排序,自最低標價起,依次洽減一次,以最先減至外國廠商標價以下者決標。前項國內廠商標價有二家以上相同者,應同時洽減一次,優先決標予減至外國廠商標價以下之最低標。 【相關函示】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800083680號函 略述: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建議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3條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下列措施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尚未公告招標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43條第2款規定辦理,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2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已公告招標尚未決標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43條第2款規定辦理招標文件變更及補充說明。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5月8日(89)工程企字第89012348號函 略述: 貴局執行工業合作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疑義,復如說明,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其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之措施,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訂定採購評選項目之比率,應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以金額計算比率或以評分計算比率情形之一。準此,機關依上開規定辦理採購訂定採購評選項目,分金額、評分二種,並均不得逾三分之一。機關如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將「工業合作」作為採購之評選項目,且依下列方式辦理,應可解決來函所述疑慮:(一)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十六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將「工業合作」列為評選項目,並訂定其評審標準及配分。(二) 上開配分(例如三十分)占全部評選項目滿分合計總分數(例如一百分)之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三) 上開評審標準(例如承諾執行額度為一OO%時,則該項配分可得滿分三十分),由依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成立之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訂定,並開放由廠商自行提報承諾執行額度供評審,如此即無執行額度比率是否以三分之一為上限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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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勞資裁判選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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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法律輕鬆學-勞資1】試用期間,會影響勞工權益嗎? 文/楊春吉(故鄉) 到職未滿一個月,仍試用期內,會影響勞工權益(例如工資、例假等)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4條第3款之規定,所謂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而言,所以,勞工(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只要有向雇主(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給付工作,即得向雇主請求報酬,縱使僅上一天班,也是如此。 又依內政部74年4月8日(72)台內勞字第296654號函之意旨,各事業單位試用期間之勞工,其應給假日及假日工資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7條、第39條規定辦理,其他勞動條件亦應依有關勞工法令辦理。換言之,雖為試用期間之勞工,每七日中至少也應有一日的例假(勞動基準法第36條參照);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也可以休假(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參照),且以上特別休假,雇主工資也應照給工資(勞動基準法第39條參照),不因係試用期間之勞工,而有所影響。 所以,試用期間之勞工,縱使僅上一天班,也可以向雇主請求報酬,其例假也不會因係試用期間之勞工,而有所影響;如果雇主,違法不發給報酬,那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1項參照);雇主,也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2項參照),此點,雇主也應注意。 實務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小上字第一八號民事判決:「經查,原判決以上訴人主張兩造契約約定試用期間如離職,依實際上班天數計算,違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六)台勞資二字第○三五五八八號函、內政部(七四)台內勞字第二九六六五四號函,及勞基法第十一六、十七、三十六、三十七、三十九條,關於事業單位試用期間之勞工,應給假日及假日工資應依勞基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辦理之規定,認為被上訴人之假日,工資應照給,而駁回上訴人主張以實際上班天數計算之抗辯,並無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依其上訴意旨足認為上訴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九第二款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北勞小宇字第76號小額民事判決:「(一)被告辯稱原告屬於新進人員,依員工守則中之新進人員規章第四項,原告尚在試用期3個月內,並提出員工守則為證,經核相符,應認兩造僱傭關係屬於試用期間。(二)所謂試用期間,依一般社會通念或僱用習慣上,應可認試用期間係在正式僱用前,規定一個試驗期間,觀察受僱勞工之工作態度、人格、技術、能力等特性,藉以決定是否正式僱用。試用期間內,雇主保留其對勞工之解僱權,惟其勞動條件,仍應符合比例原則及一般社會通念。故各事業單位試用期間之勞工,其應給假日及假日工資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7條、第39條規定辦理,其他勞動條件亦應依有關勞工法令辦理(內政部74年4月8日(74)台內勞字第296654號函可資參照)。(三)次按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因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動基準法第37、第39條前段、第43條定有明文。再按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亦有明文。本件原告於97年2月1日及2月13日正常上班;97年2月2日起至同月5日止,經被告核准病假;同年月6日至12日為春節例假,依上述規定,97年2月2日起至同月5日止,被告至少應折半發給工資,97年2月6日起至同月12日止,被告應照給工資,即被告應補發原告薪資7500元(25000÷30×4÷2=1667,25000÷30 ×7=5833,1667+5833=7500)。」可資參照。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 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寵物法律問題】、【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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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鄉法律與人生論壇】(榕樹學堂)成員基本資料 姓名   住址   電話   e-mail   希望參與的課題 □ 法律             □人生經驗 □ 命理             □生活 欲參加者,請填完,E-MAIL給我即可,感謝。 【論壇(學堂)主持人】 【一】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等19本書,預計年底共24本書。 【二】胡綺萱(湘愁) 採購法令彙編編者、湘愁日記作者、九宮命理研究者、老公的情書女主角、公職。 老公的情書(與故鄉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榕樹學堂簡介】 榕樹學堂是取榕樹長大綠意成蔭好成涼之意,以法律、發展、革新,人生、永續、傳承為其理念。 【湘鄉法律與人生論壇】運作計畫 【一】98年7月成立【電子論壇】 1.   成立於98年7月,歡迎來稿。 2.   著作權屬自己的,審查通過後列登在本專欄,無稿費。 3.   以法律課題為主,人生經驗發表為輔。 【二】98年10月1日成立【實地論壇】 1.【論壇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23巷20弄10號11樓之2(成功double社區,內湖線葫洲站,轉32、36公車,福華商場站),場地由故鄉、綺萱提供。 2.【宗旨】為定期舉辦法律相關議題之討論,解決相關生活法律問題、討論人生相關課題(愛情、感情等),共同尋找出口、為未來公益基金會之成立,做準備。 3.有興趣者,請電0916077009或E-MAIL qdd520@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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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的情書】<第三十五封><第三十六封> 文 / 故鄉、綺萱 <第三十五封> 萱: 我的好太太、我的好老婆、我的摯愛,我的親親、我的………我真的好愛妳。 每一想到妳,心中是一陣歡愉;每一見到妳,心中是一片舒坦;每一擁抱妳,愛的濃度自然而然地增加。而當為妳守候於十字街頭時,愛不再是表象膚淺的條件之愛,而是真心願意為妳等待,且無怨無悔的真愛。 夢易醒?也易碎?但真愛隨著時間、空間源源流長;追求真愛的我倆,不只是在追求,而是要建立一個和諧、溫馨、有愛、有希望、有生命、有活力的家庭。所以,我倆一定不能受到「無謂」之言與「無意義」建議的影響,而對我倆真愛家庭有所動搖。妳說,是嗎? 愛妳像涼茶,每一愛妳的時間永遠一片清涼的老公 0409/0800 <第三十六封> 萱: 好想妳,真的好想妳,每到雨落紛紛的時候,就更想妳了。 因為下雨就不用外出,有空閒了。一有空,想妳就是我最大的享受。而愛妳不只是有空才愛妳,而是永永遠遠持續不斷,永不止息的。 萱,昨天樹影婆梭下,妳依偎在我身邊,不知羨煞多少男人,每當我倆相依相偎甜如蜜的樣子,映在人們眼中時,他們的祝福,就是我倆的快樂。 老婆,妳知道嗎?我真的好快樂,因為我已經擁有妳,且也屬於妳。 愛妳想妳永不止息的老公 0412/1200 老婆的話:「老公,想起交往之初,別人的言語,難免會影響我的情緒,但在你耐心及愛的呵護下,現在,我可以告訴大家,我的選擇是對的。」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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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42條 文/綺萱 【條文】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得就資格、規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 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一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予公告。 【相關條文】 【施行細則第44條】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辦理分段開標,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分段開標或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但僅就資格投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 前項分段開標之順序,得依資格、規格、價格之順序開標,或將資格與規格或規格與價格 合併開標。 機關辦理分段投標,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 分段投標之第一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該廠商家數之限制。 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 【相關函示】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9月27日(88)工程企字第8814175號略述 有關 貴府函詢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採分段開標,其第一階段開標適用範圍乙節,復如說明,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採資格、規格、價格分段開標方式辦理採購,第一階段資格標只要有三家以上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之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三家以上合格廠商之限制(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來函說明二所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者,為開標之要件,不視為「階段」。來函說明三所述情形係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辦理,開標後審查結果,縱使合於招標文件之廠商未達三家之情形,仍屬適法。 綺萱: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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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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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請教 一、全部或部分為中央、地方政府機關投資之公營事業,其與投資之政府機關究屬上下隸屬、業務分工,還是平行關係? 二、公營事業其性質屬民間團體嗎? 三、行政機關欲將公權力、非公權力,交予公營事業(甚至是有部份股份投資之公營事業,或全額投資之公營事業),該行政機關公權力部分,辦理委託究竟須要依行政程序法有法規依據嗎,另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可以為該依據嗎?而行政機關非公權力部分,該適用採購法還是基於上下隸屬、業務分工在該公司營業範圍內,行政機關即可指揮其承作呢? 四、地方政府成立公營事業是否須一定須訂定自治條例,方得運行? 簡答:有實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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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在商業頻道列登文章乙事,因故不列登了,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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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聘請 胡 綺萱 小姐 為  榕樹學堂   執行長 故鄉法律專欄200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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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的情書】<第三十三封><第三十四封> 文 / 故鄉、綺萱 <第三十三封> 萱: 當妳在歡樂時,請撥個空,想想遠方的至親,好嗎? 當妳在我身旁時,請妳打個電話,向桃園的家人報個平安,好嗎?當妳在桃園的家中時,也請妳可憐可憐在鳥巢(註1)的我,正為妳擔憂!當妳超過預估車程時間,尚未打電話來時,萱啊!妳知道嗎?這種空心的感覺,真的不太好受。所以,請妳隨時隨地打個電話給我,讓我知道妳平安,好嗎? 萱,請不要認為我在要求妳或約束妳,只有真正關懷妳,才會如此擔心;只有如此深愛妳,才會如此想著妳。 每一本書都是這樣寫,兩個人真正相愛時,他與她只有關懷,沒有猜忌;只有為對方而活的生命,而沒有為自己而想的生活。所以與妳真正相愛以來,對妳從未有猜忌,也未有為自己的想法,只希望妳生命中,一切平順。 在明日祖墓前的企禱,除「報告妳我之間的事」之外,如果能將妳我感情的進展,對妳父母報告,那就是孝思。讓他們不要擔心,也相信來自鳥巢的人,絕對會好好永遠愛妳。 YOUR LOVE、YOUR 心 0403/2005 (註1:「鳥巢」為燕巢的俏皮話) <第三十四封> 萱: 證明自我,不是名,不是利,而在於真愛家庭。在這紛亂的社會中,能與妳相遇相愛,何其幸運。對於這種幸運,只能以「好好愛妳」作為對上天的一種回報。 萱,當真愛於平實中展開,我倆只是一對「愛的踏實」「愛得自然」的世間男女。所以當有人問,需要何種婚禮時,我倆應該很自然地告訴她(他),「在愛的國度裡,建立真愛家庭,比較有意義。」,妳說,是嗎? 在台北,這兩天的相處。讓老公知道,愛妳,不只是愛妳。而應該讓自己位於妳的煩躁中,且替妳分憂解勞。還有「擁有妳」要更加愛惜妳。也是我這次的獲得吧! 永遠願意努力愛妳的老公0407/1630 老婆的話:「老公,我倆現在生活的很有意義,感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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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41條 文/綺萱 【條文】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機關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亦同 【相關函示】 (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 略述: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所詢疑義,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如該變更或補充將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者,機關得於該採購案之更正公告及延長等標期間,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9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100402730號函 略述: 關於函詢台南縣後壁鄉農會接受 貴會補助,辦理「九十一年度新設稻穀低溫暫存筒及週邊設備工程」採購,其適法性疑義及決標是否有效乙節,復如說明,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規定,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另依農會法第四十九條之一及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開招標應比照政府機關規定辦理」,無補助金額多寡之限制。關於招標程序之適法性,旨揭採購招標公告既已刊登更正公告,而其更正部分實質上已有放寬投標資格之效果,屬重大改變。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規定,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故其違反者為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規定,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係屬廠商得提出異議之範圍,而非決標無效之問題(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台上字第二○五五號判例參照)。如該農會自行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其後續處理,本會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四七四五號函已有釋例。另如得標廠商無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並無同條第二項撤銷決標之適用。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年11月27日(90)工程稽字第9004660號函 略述: 為利廠商對於招標文件疑義及異議之提出,機關於辦理採購招標時,應將疑義、異議及檢舉受理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等,依序分別載明於招標文件及公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招標文件及公告應載明所轄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本會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八九)工程稽字第八九○○六九五二號及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八九)工程稽字第八九○一四二八○號函已有說明。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及「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於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七十五條定有明文。惟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檢舉專線,迭接獲民眾及廠商反映,部份機關於辦理採購招標時,其招標文件及公告,或未同時載明疑義及異議受理窗口,或未載明所轄稽核小組而僅載明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檢舉專線,致相關疑義或異議未能及時向招標機關提出,而有影響其權益之虞。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2月17日(89)工程企字第89003074號函 略述: 有關 貴公司函詢「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旨揭條款所稱「總標價」,如為總價決標方式,指投標廠商之總標價;如為單價決標方式,指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採購總額,或廠商所報單價與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採購量之乘積。如有疑問,請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3月30日(88)工程企字第8822449號函 略述: 貴公司對於機關訂定之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請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之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如有本法第七十五條之情形,請以書面向 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機關辦裡採購,投標廠商資格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8月27日(88)工程企字第8813183號函 略述: 貴中心對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疑義時,請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以書面向 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綺萱: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中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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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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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買賣及其他9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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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的情書】<第三十一封><第三十二封> 文 / 故鄉、綺萱 <第三十一封> 萱: 愛妳的人來了。一生以愛妳為志向的人,終於來了。 他時時刻刻愛著妳,想著妳。總不會覺得愛妳是件苦差事。 他把愛妳,當作是人生中,唯一該認真的事。 他因為愛妳,他開車愈來愈小心了。因為愛妳,他更注意自己的健康。因為愛妳,他把工作當作是興趣,不讓自己把工作的不快樂帶給妳。只盼妳永遠喜樂。就是因為太愛妳,他有點話多,對妳關懷無微不至。就是因為太愛妳,他想起前世裡的事,原來妳就是他前世的新娘,今生的太陽,爾後萬世快快樂樂的理由。 他就是我,一個想妳好久好久。尋妳千里百度,愛妳生生世世的老公。 老公0402/2005 <第三十二封> 萱: 我的親親,在妳回家的路途中,遠方在家裡的我,依然惦記著妳。有妳的日子,一切的不平化為一片詳和。沒有妳的日子,舒坦都會覺得不滿足。所以說,有妳有我,不論置身在何處,滿足總盈滿心裡,而感動總隨時相隨。 萱,當1週與妳相逢的霎那,我要好好抱抱妳。讓相知相惜的愛盈滿心中。讓我倆的生命更加豐美。 萱,想妳,時間總是那麼長。但相逢的時候,讓時間停止又是唯一的希望。萱,如果時間可以停止,我願意讓時間停止,在與妳相依相偎的每一段美好時光。 永遠值得妳愛,值得妳珍惜 且愛妳濃度永遠不變的老公 0403/1800 老婆的話:「老公,我們好幸運,能彼此相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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