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租賃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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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其他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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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其他法律問題】 公司圍牆遭破壞,可否求償? 【問題】 公司圍牆被旁工廠架設支架等鐵器品,都直接破壞式鑽孔於本公司的圍牆,不知我們可以提出何種告訴請求賠償呢? 【解析】 按「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疆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但因而受損害者,得請求償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斷者,茍非怠於此種注意,即不得謂之有過失。」「實際上有無妨害他人之利益,當以客觀的一般之見解為斷。」「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分別為民法第792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及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2746號、19年01月01日上字第3041號、48年04月16日台上字第481號著有判例,是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疆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固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但因而受損害者,亦得請求償金。又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斷者,茍非怠於此種注意,即不得謂之有過失;實際上有無妨害他人之利益?則當以客觀的一般之見解為斷。另損害賠償之債,亦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從而,被害人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加害人有過失,請求損害賠償者,自應同時符合「加害人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加害人有妨害其利益」及「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等3項要件,始得為之。是本案中的被害人(公司),得否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加害人有過失,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自應依此判斷(註一)。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怠於業務上應盡之注意,致損害他人權利者,應負賠償責任。至賠償之數額,自應視其實際所受損害之程度以定其標準,如實際確已有受損害,而其數額不能為確切之證明者,法院自可依其調查所得,斟酌情形為之判斷。」「以侵權行為為原因,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者,應就其權利被侵害之事實負立證之責。」「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被上訴人否認系爭圍牆係遭人為破壞,更否認係其員工故意毀損,上訴人自應就該等有利於己即系爭圍牆係遭被上訴人或被上訴人之員工故意毀損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分別為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第216條所明定、最高法院18年01月01日上字第2746號、19年01月01日上字第38號著有判例及臺灣高等法院95年10月31日94年度重上字第600號民事判決所揭示,是本案之損害賠償方式,自應以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為原則,以金錢賠償其損害為例外;損害賠償之範圍,則為被害人之實際損害及所失利益;至於被害人權利被侵害之事實及合理損害賠償之金額,自應由被害人負舉證責任。從而本案中的被害人(公司),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加害人有過失,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其損害賠償之範圍,固包含所失利益,惟「是否有所失利益」以及「系爭圍牆是否係遭其破壞」,本案中的被害人(公司)自應負舉證責任,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實務上,最高法院95年02月16日95年度台上字第244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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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租賃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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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買賣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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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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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律問題】 繼承後未滿十八歲,得否買賣繼承而來的房子? 【問題】 小孩的生父死亡,房子依法定繼承人繼承,如繼承後未滿十八歲,可否買賣此房子? 【解析】 按「滿二十歲為成年。」「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契約,經相對人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認,而法定代理人於期限內不為確答者,依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尚應視為拒絕承認。則相對人未為此項催告者,自不能以法定代理人未即時向相對人交涉或登報聲明,即謂法定代理人業已承認。」分別為民法第12條、第13條、第79條定有明文及最高法院21年01月01日上字第2108號著有判例,是滿二十歲謂為成年,而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外,有限制行為能力。又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且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契約,經相對人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認,而法定代理人於期限內不為確答者,依民法第80條第2項之規定,尚應視為拒絕承認。從而,小孩的生父死亡,房子依法定繼承人繼承,繼承後未滿十八歲,可否買賣此房子?則視該繼承人(所有權人)是否已結婚而定,苟該繼承人(所有權人)已依法(註一)結婚,則該繼承人(所有權人)自得自行與買受人訂立有效之買賣契約,其所訂立之契約,當不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反之,該繼承人(所有權人)尚未依法結婚,固得自行與買受人訂立買賣契約,惟此買賣契約,尚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另尚須注意的是,依民法第759條之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是本案中的房子,自應先依土地法第73條所定六個月期間內辦理繼承登記者,以免被處罰,並避免因未經登記無法處分之由,而發生所有權無法移轉予買受人等債務不履行(註二)被求償之情事,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民法第980條:「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第981條:「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等參照。 註二:出賣人他人之物,實務上,即肯認其買賣債權契約不因而無效,以舉重明輕之理,自不得認「所有人未取得物權處分權,所簽約之買賣債權契約因而無效」,是苟發生所有權無法移轉予買受人情事,自屬債務不履行,債權人僅得依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為之,而不得主張該買賣債權契約因而無效。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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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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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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