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法律問題】 繼承後未滿十八歲,得否買賣繼承而來的房子? 【問題】 小孩的生父死亡,房子依法定繼承人繼承,如繼承後未滿十八歲,可否買賣此房子? 【解析】 按「滿二十歲為成年。」「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契約,經相對人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認,而法定代理人於期限內不為確答者,依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尚應視為拒絕承認。則相對人未為此項催告者,自不能以法定代理人未即時向相對人交涉或登報聲明,即謂法定代理人業已承認。」分別為民法第12條、第13條、第79條定有明文及最高法院21年01月01日上字第2108號著有判例,是滿二十歲謂為成年,而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外,有限制行為能力。又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且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契約,經相對人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認,而法定代理人於期限內不為確答者,依民法第80條第2項之規定,尚應視為拒絕承認。從而,小孩的生父死亡,房子依法定繼承人繼承,繼承後未滿十八歲,可否買賣此房子?則視該繼承人(所有權人)是否已結婚而定,苟該繼承人(所有權人)已依法(註一)結婚,則該繼承人(所有權人)自得自行與買受人訂立有效之買賣契約,其所訂立之契約,當不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反之,該繼承人(所有權人)尚未依法結婚,固得自行與買受人訂立買賣契約,惟此買賣契約,尚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另尚須注意的是,依民法第759條之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是本案中的房子,自應先依土地法第73條所定六個月期間內辦理繼承登記者,以免被處罰,並避免因未經登記無法處分之由,而發生所有權無法移轉予買受人等債務不履行(註二)被求償之情事,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民法第980條:「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第981條:「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等參照。 註二:出賣人他人之物,實務上,即肯認其買賣債權契約不因而無效,以舉重明輕之理,自不得認「所有人未取得物權處分權,所簽約之買賣債權契約因而無效」,是苟發生所有權無法移轉予買受人情事,自屬債務不履行,債權人僅得依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為之,而不得主張該買賣債權契約因而無效。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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