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之前簽的契約是去年9月初到今年7月底,後來我要續約,所以房東讓我免費讓我住一個月(今年8月免費讓我住) ,可是新的契約我沒簽,只是口頭上說要續租,後來家裡發生一些急事,必須隔天就搬走,那押金是不是不能退還? 還是可以把押金當做這個月的房租給他扣?我續約是搬到樓上,我搬到樓上後,那裡得網路線就常常斷,所以房東就堅持是我亂下載,我就說,我也是受害者,常常不能上網,她不信我就算了,還把我的網路電纜線拔掉,這層樓這麼多人,他只針對我,害我很多天都不能上網,打給他,還說我不知道啦,不要再說了,後來我又打給他,他說,又是你這個女人(台語) 我氣炸了,這樣可以要求賠償嗎?
【解析】
按租賃為諾成契約,一造約明以某物租與相對人使用,其相對人約明支付租金,即生效力(註一),不以有所有權及訂立書面為其必要(註二)契約成立後,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註三)。從而,本案租賃契約,仍有效,雙方間苟亦約定「承租人得使用網路」,則網路不通,本案承租人自得依民法第429條第1項:「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第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為之;惟尚不構成污辱(註四),亦非侵害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自無法以污辱罪論處或以民法第195條(註五)求償.之。另若承租人因「後來家裡發生一些急事,必須隔天就搬走」之事由,而提前終止契約,自是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註六),押租金則於依約扣除違約金及其他債務不履行情事所生損害後,再返還其餘額(註七)。
【註解】

註一: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343號判例參照。


註二:最高法院33年01月01日上字第84號、40年03月14日台上字第304號判例參照。


註三:民法第423條參照。


註四: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參照。


註五: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參照。


註六:民法第250條:「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參照。


註七:最高法院83年08月17日台上字第2108號判例:「押租金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不負返還之責。本件租賃關係既已消滅,承租人且無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從而其請求出租人返還押租金,自為法之所許。」、65年11月11日台上字第2714號判例:「上訴人所交被上訴人之三萬元係押租金,而押租金之性質,乃擔保租金之給付,如承租人有欠租情事,固可由出租情事,固可由出租人主張抵付租金,但不得謂出租人有收取押租金者,即可延長租期。」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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