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的管理人死亡四十多年,騰本上一直沒有看到其有新的管理人出現,那麼在法律上其子孫可以直接繼承為管理人嗎?還是得由派下員半數議決推舉重新選任呢?
【解析】
按「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而未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或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之規定申報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其管理人應該祭祀公業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辦理申報。前項祭祀公業無管理人、管理人行方不明或管理人拒不申報者,得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辦理申報。」「祭祀公業申報時無管理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祭祀公業設有監察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監察人,並報公所備查。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有異議者,應逕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規約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分別為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第16條(註一)定有明文,是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而未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或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之規定申報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註二),其管理人應該祭祀公業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辦理申報;前開祭祀公業無管理人、管理人行方不明或管理人拒不申報者,得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辦理申報(註三);惟祭祀公業申報時無管理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至於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除規約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從而,祭祀公業管理人死亡,子孫可否繼承?自應從規約;規約未規定時,其子孫苟要選任為祭祀公業管理人,自應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註四)。
【註解】
註一: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立法理由為「按祭祀祖先慎終追遠為我固有之禮儀,祭祀公業之設立則為臺灣早期社會之民俗,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條第四款第四目規定禮儀民俗及文獻亦為鄉(鎮、市)自治事項之一,爰於第一項明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而未曾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或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規定申報,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其管理人應向該祭祀公業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報。第二項規定祭祀公業無管理人、管理人行方不明或管理人拒不申報者,得由派下員過半數推舉派下員一人辦理申報。」、祭祀公業條例第16條立法理由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祭祀公業無管理人者及設有監察人者,應於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一年內選任,並報公所備查。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異議之處理程序及選任之門檻。」。
註二:所稱祭祀公業,乃指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第1款參照)。至於設立人,係指捐助財產設立祭祀公業之自然人或團體;享祀人則為受祭祀公業所奉祀之人(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第2款、第3款參照)。
註三:管理人或派下員申報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推舉書。但管理人申報者,免附。二、沿革。三、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四、派下全員系統表。五、派下全員戶籍謄本(派下全員戶籍謄本,指戶籍登記開始實施後,至申報時全體派下員之戶籍謄本。但經戶政機關查明無該派下員戶籍資料者,免附。)。六、派下現員名冊。七、原始規約。但無原始規約者,免附(祭祀公業條例第8條參照)。另祭祀公業土地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者,應向面積最大土地所在之公所申報;受理申報之公所應通知祭祀公業其他土地所在之公所會同審查(祭祀公業條例第9條參照)。
註四: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變動,應由新管理人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公所申請備查,無需公告:一、派下全員證明書。二、規約(無規約者,免附)。三、選任之證明文件(祭祀公業條例第19條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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