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法律問題】 違章建築,得否查封、拍賣? 【解析】 按「違章建築之房屋,原非債務人所有,而被執行法院誤予查封者,買受人因不能登記,自得代位原有人提起異議之訴,若該房屋為債務人所有,買受人雖買受在先,亦無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二)查封未經登記之房屋,仍應通知地政機關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查封登記。」「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時,應於囑託書內另記明登記之確定標示以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人員指定勘測結果為準字樣。 前項建物,由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派員定期會同登記機關人員勘測。勘測費,由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命債權人於勘測前向登記機關繳納。登記機關勘測建物完畢後,應即編列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於所有權部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並將該建物登記簿與平面圖及位置圖之影本函送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司法機關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之建物測量時,由司法機關派員定期會同登記機關人員辦理,並於測量後由司法機關指定人員在建物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分別為最高法院48 年 02月27日台上字第209號著有判例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0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39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69條定有明文,是違章建築之房屋,執行法院仍得查封;其查封登記,乃由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派員定期會同登記機關人員勘測完畢後,暫編列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於所有權部辦理查封登記。至於得否拍賣?從最高法院48年02月27日台上字第209號判例:「違章建築之房屋,原非債務人所有,而被執行法院誤予查封者,買受人因不能登記,自得代位原有人提起異議之訴,若該房屋為債務人所有,買受人雖買受在先,亦無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及最高法院89年03月10日89年台抗字第97號民事裁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又違章建築之房屋若為債務人所有,買受人雖買受在先,亦無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系爭違章建物倘係屬債務人甲所有,執行法院遽裁定駁回彰化銀行上開拍賣之聲請,自有未合。」觀之,應採肯定見解。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故鄉 的頭像
    故鄉

    故鄉的部落格

    故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