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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律問題】 訂立保險契約後再變更運送路線或方法運送,保險契約是否繼續有效? 【問題】 保險標的物之運送路線或方法於保險契約成立前即已確定,而要保人不按此已確定之運送路線或方法投保,於訂立保險契約後再變更運送路線或方法運送,保險契約是否繼續有效? 【解析】 按「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關於貨物之保險,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自交運之時以迄於其目的地收貨之時為其期間。」「因運送上之必要,暫時停止或變更運送路線或方法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繼續有效。」分別為保險法第85條、第86條、第88條定有明文,是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又關於貨物之保險,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自交運之時以迄於其目的地收貨之時為其期間。另因運送上之必要,暫時停止或變更運送路線或方法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繼續有效;惟所謂因運送上之必要變更運送路線或方法者,應係指保險標的物交運後,無法依保險契約所載之運送路線或方法運送,必須變更始能運送者而言;是倘保險標的物之運送路線或方法於保險契約成立前即已確定,而要保人不按此已確定之運送路線或方法投保,於訂立保險契約後再變更運送路線或方法運送,則不能認保險契約仍繼續有效,實務上,最高法院97年07月03日97年度台上字第1435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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