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媽媽無工作,嬰兒健保要加入爸爸這邊?還是跟區公所投保?
【解析】
按「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規定如下: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符合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為二位以上被保險人之眷屬者,應擇一投保;其選擇以直系血親眷屬身分投保者,除有下列無法隨同投保之特殊情形外,應隨親等最近之被保險人投保:一、父母離婚、分居、行蹤不明或未盡扶養義務,由祖父母扶養。二、子女行蹤不明或未盡扶養義務,由孫子女扶養。三、非婚生子女由祖父母扶養。四、持有保護令或出示警政、社政機關介入處理及其他經保險人認定證明文件之家庭暴力被害人。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同為配偶與一親等直系血親之眷屬者,應擇一投保。」分別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第3款、第13條、第12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定有明文,是「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及「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均為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其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惟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又為二位以上被保險人之眷屬者,應擇一投保。
從而,本案媽媽,雖無工作,但苟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者,自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但苟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也只能以眷屬身分投保。至於本案嬰兒,應屬「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者,本案父親或媽媽,苟均屬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自得擇一隨同本案父親或媽媽辦理投保及退保;但本案媽媽,苟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當然只能與本案媽媽隨同本案父親辦理投保及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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