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們已經簽了約說好在9月初就要搬去新家,由於簽約時房東不在國內,所以相關事宜皆由房東的哥哥處理。因為是比較舊的公寓所以流理檯跟瓦斯爐都壞了,房東的哥哥就把它整組換新,但等到房東回來卻說是我們要求換新的,說要漲房租而且態度極差,請問遇到這種是我們應該怎麼辦?
【解析】
按租賃為諾成契約,一造約明以某物租與相對人使用,其相對人約明支付租金,即生效力(註一),不以有所有權及訂立書面為其必要(註二),契約成立後,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
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註三)。又租金乃使用收益租賃物之對價,其調整,除合意或依民法第 442 條:「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第227-2條:「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為之外,出租人自不得逕行調整。本案,「流理檯跟瓦斯爐」苟係約定之租賃物範圍,其壞了,出租人自應自行修繕,將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予承租人,出租人除合意或依民法第 442 條:「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第227-2條:「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調整租金外,也不得逕行調整租金;本案承租人,除有其他債務不履行情事因而終止契約外,自得於租賃期間居住於租賃處。至於本案出租人與其哥哥間因委任所生之損害,與本案承租人無涉,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343號判例參照。


註二:最高法院33年01月01日上字第84號、40年03月14日台上字第304號判例參照。


註三:民法第 423 條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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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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