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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律問題】 保後才知有B型肝炎,須告知嗎? 【問題】 我很小我媽就幫我保保險了,我應該是保南山或安泰的吧,我也不大記得,我是去年學校的體檢才知原來自己有B肝了,那我要去和保險公司告知嗎? 【解析】 按「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左列各款,不負通知之義務:一、為他方所知者。二、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三、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分別為保險法第59條、第61條、第62條定有明文,是危險增加時,除「危險增加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59條之規定: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或「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下列各款,不負通知之義務:一、為他方所知者。二、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三、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外,有「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或「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註一)」或「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情形之一者,負通知之義務。從而本案,B型肝炎苟相對於所保保險,係屬危險之增加,身為被保險人之提問人,自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註解】 註一:換言之,保險法第59條第2項所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不以保險契約約定之事項為限,保險契約訂定後,如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致危險增加,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此項增加危險之情形,縱非屬保險契約內所載應通知保險人之事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仍應先通知保險人(最高法院89年10月12日89年度台上字第2294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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