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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保險法明定之保險人責任,有那些?給付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不得請求返還,但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保險人須負賠償責任嗎?
【解析】
按「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保險人對於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於因戰爭所致之損害,除契約有相反之訂定外,應負賠償責任。」分別為保險法第29條至第32條定有明文,是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註一)、「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因戰爭所致之損害(除契約有相反之訂定外)」應負賠償責任。
至於保險法明定之其他責任,尚有「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保險人對於此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註二)」及「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註三)」2項,保險人應特別注意。
【註解】
註一:此與因履行道德上義務之給付,不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民法第180條參照)不同應予區別。

註二:保險法第33條參照。但於保險事故發生損害業已確定後始產生之費用,既與避免或減輕損害無關,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5年04月19日95年度台上字第740號民事裁定參照)。


註三:保險法第34條、最高法院96年06月28日96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民事判決:「按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定有明文。又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同法第三十四條亦著有明文。依系爭保險契約附加南山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第五條、第六條約定:『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足見被保險人如遭受本身疾病以外之外來突發事故所引起之死亡,保險人即應負給付保險金之義務。茲被保險人劉○○既因上開意外跌倒所致,依上開說明,上訴人即應給付系爭保險金。而上訴人係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收受被上訴人申請理賠之通知,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各給付二百三十五萬一千三百十元,及均自九十二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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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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