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律問題】 員工滿幾人以上才需要加入健保? 【解析】 按「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或「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之規定,均為第一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被保險人,苟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自屬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1條之規定,除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所定情形(註一)外,應一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註二)則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註二)。其並無如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所稱「僱用五人以上」始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之規定,不可不予以區別。 【註解】 註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一、在監、所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二、失蹤滿六個月者。三、喪失前條所定資格者。」參照。 註二:第一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但國防部所屬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由國防部指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4條第1款參照)。 註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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