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得否解除保險契約?又在何者情形,得予終止契約?另保險人尚未返還要保人終止契約後未到期之保險費前,苟有保險人應理賠情事發生,請求權人得否請求保險給付?
【解析】
按「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契約。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保險人不得終止保險契約:一、要保人違反第十七條之據實說明義務。二、要保人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依前項規定終止保險契約前,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於通知到達後十日內補正;要保人於終止契約通知到達前補正者,保險人不得終止契約。保險契約終止,保險人應於三日內通知被保險汽車之轄屬公路監理機關、主管機關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構) 。保險人應返還要保人終止契約後未到期之保險費;保險費未返還前,視為保險契約存續中。」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0條定有明文,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註一)不得解除保險契約;惟保險人得依(1)「要保人(註二)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7條之據實說明義務」或「要保人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情事之一時,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於通知到達後十日內補正(2)逾期未補正者,要保人通知保險人終止契約之程序終止契約。又要保人於終止契約通知到達前補正者,保險人不得終止契約;保險人應返還要保人終止契約後未到期之保險費(註三),保險費未返還前,視為保險契約存續中。從而,保險人尚未返還要保人終止契約後未到期之保險費前,苟有保險人應理賠情事發生,請求權人(註四)仍得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註五)所定期間內請求保險給付。
【註解】

註一:所稱保險人,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得經營本保險之保險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8條第1項參照)。


註二:所稱要保人,指依第六條規定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並負有
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9條第1項參照)。


註三:所定未到期之保險費,其計算方式如下:一、未到期之保險期間未超過一年者,保險人應以扣除當年度保險人之業務費用及為健全本保險費用後剩餘之保險費,按未到期日數與保險期間之比例計算。二、未到期之保險期間等於或超過一年者,保險人應將超過保險期間第一年以後之保險費全數退還,其他剩餘之未到期保險期間應退還之保險費,依照前項退費方式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參照)。另計算之金額尾數不滿新臺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3項參照)。


註四:所稱請求權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一、因汽車交通 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姐妹。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殯葬費數額範圍內,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保險給付扣除殯葬費後有餘額時,其餘額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亦無支出殯葬費之人時,保險給付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前項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參照。


註五: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前項時效完成前,請求權人已向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請求者,自請求發生效力之時起,至保險人為保險給付決定之通知到達時止,不計入時效期間。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保險給付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時效不完成或前項不計入消滅時效期間之情事者,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就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者,就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前三項規定,於關於本法所生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之權利,除其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依下列規定外,準用之: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者,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無法查究時起算。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者,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時起算。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者,自知有損害發生及確認被保險汽車係未經同意使用或管理之事實起算。四、事故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者,自知有損害發生及確認加害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時起算。」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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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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