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祭祀公業法律問題】 祭祀公業無規約,管理人可否在未告知其他公同共有人(派下員)之情形下,逕行將土地租予他人? 【問題】 民法828條:「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請問:祭祀公業土地之租賃可算是其他權利之行使嗎?亦或者是屬於何種行為或權利?如果祭祀公業無所謂之規約,那其管理人可否在未告知其他公同共有人(派下員)之情形下,逕行將土地租予他人? 【解析】 按「祭祀公業無原始規約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訂定其規約。祭祀公業原始規約內容不完備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變更其規約。規約之訂定及變更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並報公所備查。」「祭祀公業規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名稱、目的及所在地。二、派下權之取得及喪失。三、管理人人數、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方式。四、規約之訂定及變更程序。五、財產管理、處分及設定負擔之方式。六、解散後財產分配之方式。」分別為祭祀公業條例第14條、第15條定有明文,是祭祀公業(註一)無原始規約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訂定其規約;規約之訂定及變更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並報公所備查。又祭祀公業規約應記載「名稱、目的及所在地、派下權之取得及喪失、管理人人數、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方式、規約之訂定及變更程序、『財產管理、處分及設定負擔之方式』、解散後財產分配之方式」等事項,從而,有關財產管理、處分及設定負擔之方式,自應於規約中規定,如果祭祀公業無規約,自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訂定其規約,規約中並應記載財產管理、處分及設定負擔之方式等事項,以為祭祀公業未完成法人登記前(註二),財產管理、處分及設定負擔之依據。另祭祀公業條例,業於97年7月1日施行,是在祭祀公業未完成法人登記前,財產之管理、處分及設定負擔,應先從祭祀公業規約,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所稱祭祀公業,乃指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第1款參照)。至於設立人,係指捐助財產設立祭祀公業之自然人或團體;享祀人則為受祭祀公業所奉祀之人(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第2款、第3款參照)。 註二:祭祀公業條例第14條立法理由:「祭祀公業應於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一年內,訂立其規約及其訂立及修訂之同意人數。」、第15條立法理由:「祭祀公業之規約係祭祀公業未完成法人登記前之運作規範,爰明定祭祀公業其規約應記載之事項,俾利實務需要。」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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