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其他法律問題】
鄰居蓋遮雨棚,我家後陽台牆壁及衣服全濕,怎麼辦?
【問題】
我的問題是很多一般百姓都會遇到的,因為是20多年的屋齡,所以很多住戶都有後巷陽台後推的問題,但只要是不妨害彼此的生活起居都沒有問題,當然,也就不會去計較後推50公分的法規。新的後巷鄰居因新重建,比原來的外拓又多加了約莫50~100公分,再加上遮雨棚的設計,造成每每下雨時,我家後陽台的牆壁全濕,衣服也是,目前對面還在整修,是否有機會請他們修改?如果,他們堅持不修改,我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因為這個屋子是我爸爸的辛苦的「起家屋」,所以,很希望得您的協助!!NOTE: 這個屋主看起來很明理,希望可以得到很好的解決方法?
【解析】
按「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注於相鄰之不動產。」「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分別為民法第 777 條、第184條第2項、第767條、第773條定有明文,是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注於相鄰之不動產;違反此項規定,即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苟有致生損害於他人者,除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外,自應負賠償責任。又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除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外,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非不得請求除去之。從而本案,苟係鄰居設置屋簷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注於提問人之不動產中,本案提問人自得依民法第 777 條、第184條第2項、第767條、第773條之規定處理。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91年05月28日91年度上易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注於相鄰之不動產。』、『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七百七十七條、八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訂有明文。本件系爭建物七樓樓頂平台既非上訴人得使用之共用部分,則上訴人於其八樓建物外牆設置雨棚(含其下冷氣設備),致使雨下直注於該平台上,又於平台上設置電燈,均屬無權占有,且有妨害被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所有權之行使,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將該雨棚(含其下冷氣設備)及電燈拆除,並請求命上訴人不得侵入該十二號七樓樓頂平台及其他公共通道,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可資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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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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