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們祭祀公業將於近期召開一年一度的派下員大會,可能會討論到選任新管理人的議題,請問祭祀公業管理人是否必須為派下員才能擔任?亦或只要派下員同意(過半或三分之二),即可由非派下員擔任?
【解析】
按「祭祀公業申報時無管理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祭祀公業設有監察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監察人,並報公所備查。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有異議者,應逕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規約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規約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為祭祀公業條例第16條(註一)定有明文,是祭祀公業(註二)申報時無管理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註三)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而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除「規約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註四)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對於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有異議者,則應逕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換言之,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規約有規定者,從其規約;規約未規定者,須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規約未規定者,亦未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則須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註五)。至於祭祀公業管理人是否必須為派下員才能擔任?按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資格,亦屬選任事項,從而,規約有規定者,從其規約;規約未規定者,須經派下員大會議決其資格;規約未規定者,亦未經派下員大會議決其資格者,則須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定其資格,此與祭祀公業條例尚未施行前,實務上之現況(註六)有略些不同,應予注意。
【註解】

註一:其立法理由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祭祀公業無管理人者及設有監察人者,應於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一年內選任,並報公所備查。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異議之處理程序及選任之門檻。」。


註二:所稱祭祀公業,乃指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第1款參照)。至於設立人,係指捐助財產設立祭祀公業之自然人或團體;享祀人則為受祭祀公業所奉祀之人(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第2款、第3款參照)。


註三:所稱派下員為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第4款參照)。其區分為派下全員及派下現員等2類,所稱派下全員,係指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自設立起至目前止之全體派下員(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第4款第1目參照);派下現員,則係指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目前仍存在之派下員而言(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第4款第1目參照)。


註四:所稱派下員大會,係指由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派下現員組成,以議決規約、業務計畫、預算、決算、財產處分、設定負擔及選任管理人、監察人(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第6款參照)。


註五:至於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之選任,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5條之規定,除「章程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


註六:最高法院88年12月30日88年度台上字第3515號民事判決:「查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資格,習慣上尚無何項限制,祗需具有意思能力之自然人即可(見上開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一書第七百三十三頁)」、87年07月24日87年度台上字第1719號民事判決:「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資格,習慣上尚無何項限制,只需具有意思能力之自然人即可。有派下之公業,通常以選任派下擔任管理人為原則,但選任派下以外之人為管理人亦屬有效(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七三三頁)。」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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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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