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其他法律問題】 建商與買受人間,由誰付工程受益費? 【問題】 我購買了台北縣乙工住宅,原來他們就是乙工會有變更來吸引我們的,請問現在使用執照尚未申請下來,請問建商對於土地受益費(回餽金)有無應付之責任義務。如果產權做了移轉,建商是否就沒有分攤之必要。您可以稍作解惑嗎? 【解析】 按「各級政府於該管區域內,因推行都市建設,提高土地使用,便利交通或防止天然災害,而建築或改善道路、橋樑、溝渠、港口、碼頭、水庫、堤防、疏濬水道及其他水陸等工程,應就直接受益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工程受益費;其無直接受益之土地者,就使用該項工程設施之車輛、船舶徵收之。」「不同性質之工程,其工程受益費應予分別徵收;同性質之工程有重複受益時,僅就其受益較大者,予以計算徵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土地及其改良物為徵收標的者,以稅捐稽徵機關為經徵機關;以車輛或船舶為徵收標的者,以交通管理機關為經徵機關。」「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受益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工程受益費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應按納費額加徵滯納金百分之一;逾期超過一個月,經催繳而仍不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百分之十外,應由經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分別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2條第1項、第12條、第13條、第15條定有明文,是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係以「直接受益」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及「使用該項工程設施之車輛、船舶」為徵收標的,就直接受益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而言,自應由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受益人負此繳納之義務,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受益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工程受益費者,則將被加徵滯納金,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從而,建商是否應繳納該工程受益費?自應視該工程受益費徵收時,是否為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受益人而定;苟徵收當時,建商係屬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受益人,自應由其繳納;反之,買受人係屬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受益人,則由買受人繳納。至於建商與買受人間有約定者,則從其約定,惟該約定係屬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依民法第301條之規定,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併予敘明。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 :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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