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租賃法律問題】
房東得否隨便調整電費?
【問題】
房東可以隨便調整電費度數價錢嗎?簽約時一度3.5元,後來電費調漲,房東說別的房客現在電費都漲到一度4.5元,所以我的電費也要跟著漲?哪天如果房東又說電費一度10元時是否也就要造他說的調漲價錢,還是以合約為準呢?
【解析】
按「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固為民法第 442 條定有明文,惟「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未定期限之基地租賃,契約當事人約定租金按基地申報地價之固定比率計算者,雖所約定之租金係隨基地申報地價之昇降而調整,惟契約成立後,如基地周邊環境、工商繁榮之程度、承租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項,已有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租金依原約定基地申報地價之固定比率計算顯失公平者,出租人自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訴請法院調整其租金。」亦分別為民法第227-2條所明定及最高法院93年12月02日台上字第2446號著有判例,是定期租賃,電費不屬租金之一部,非不得依民法第227-2條之規定,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縱使電費亦屬租金之一部,亦同。至於因情事變更為增加給付之判決,非全以物價變動為根據,並應依客觀之公平標準,審酌一方因情事變更所受之損失,他方因情事變更所得之利益,及其他實際情形,以定其增加給付之適當數額(註一),始為正當。從而,本案中的出租人,自不得「隨便」調整電費,但苟有「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註二),非不得聲請法院增加電費之「適當」數額。
【註解】
註一:最高法院66年09月30日台上字第2975號、47年12月05日台上字第1771號判例參照。
註二:本案題意內容太少,尚不足以判斷是否有民法第227-2條之適用,只能由當事人自行依據個案所有事實,綜合判斷之。詳細內容,請參楊春吉(故鄉)著,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第129頁至第142頁,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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