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政府採購法第33條(三)
文/綺萱
【條文】
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前項投標文件,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但以招標文件已有訂明者為限,並應於規定期限前遞送正式文件。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相關條文】
【施行細則第29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書面密封,指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者。
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所在地,機關不得予以限制。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指定之場所,不得以郵政信箱為唯一場所。
【施行細則第32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稱非契約必要之點,包括下列事項:
一、 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
二、 不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
三、 參考性質之事項。
四、 其他於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
【相關函示】
(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8月26日(88)工程企字第8812619號函
略述:
有關 台端函詢「政府採購法」施行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之估驗及初驗,主會計單位得免派員監辦。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稱「開標前」,指開外標封之前。
(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 月 日(88)工程企字第8811559號函
略述:
有關 貴局函詢「三家以上合格廠商」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投標文件﹂指招標文件所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文件。機關於開啟標封後,如發現標封內裝有非屬投標文件之情形,如符合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則依規定不予決標;其有違反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之嫌疑者,並可移送檢調機關處理。
(十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8月12日(88)工程企字第8811115號函
略述: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書面密封 ,指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訂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者],並未規定該密封須加蓋騎縫章。貴部如有需求廠商加蓋騎縫章之必要,應於招標文件中預為規定。
(十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7月2日(88)工程企字第8809152號函
略述: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開標前」之疑義,於 貴公所主持開標人員宣布開標審查廠商資格時,即為開標。請 查照。
(十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4月1日(88)工程企字第8803246號函
略述:
關於投標廠商之總公司與其分公司俱繳納押標金參加投標之情形均應不予接受,查公司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分公司並無公司執照,無獨立之人格。投標時,分公司持其登記證明投標,投標行為之效力及於總公司;如本公司與其分公司就同一採購標的俱繳納押標金參加投標,等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標的提出二個標封,機關應不予接受,二個標封均不予開啟。
(十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7年10月30日(87)工程企字第8713491號函
略述:
關於廠商投標文件之遞送,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不以廠商登記所在地付郵投寄為限。查將於明(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亦即係由廠商自行選擇遞送方式,機關不予限定。目前部分機關之招標文件仍有規定廠商付郵地點之情形,本會配合政府採購法之施行,業於本(八十
綺萱簡介如下:
學歷:銘傳商專國際貿易科畢業
考試:81年高考
現職:某國小組長
經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股長
興趣:與老公談情說愛等
企盼:願與老公多積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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