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祭祀公業○○○,設立人000,長男─黃忠(長男-黃禮 次男-黃義),次男─黃孝,三男-黃仁(長男-黃智 次男-黃勇(絶嗣) 三男-黃信),請問若依此派下員系統表,黃勇(絶嗣)其派下權是由誰繼承 ?
【解析】
按「本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為祭祀公業條例第5 條(註一)定有明文,是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而祭祀公業條例業於97年7月1日施行(註二),從而本案,黃勇苟係於97年7月1日死亡,則因其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則其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註三)所定第2順位至第4位之繼承人,自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惟女性享有祭祀公業繼承權的前提是「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而在我國傳統文化下,女性一旦嫁出去,所應祭祀之先輩為夫家的祖先,實無法祭祀其本家祖先,既無法在其本家「共同承擔祭祀者」,則無法享有其本家之祭祀公業繼承權,是女性僅在較特殊之情況下(派下員無男系子孫、經其他男系派下員同意、實際上能共同承擔祭祀者)始享有祭祀公業繼承權(註四)。至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應從祭祀公業條例第4 條:「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註五)之規定,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其立法理由為「基於民法規定男女繼承權平等,本條例施行後之祭祀公業即不宜再依宗祧繼承之習俗排除女性繼承派下之權利,爰規定本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


註二:新竹市政府全球資訊網:「為確保產權,健全地籍管理,『地籍清理條例』和『祭祀公業條例』已於97年7月1日正式實施。本市有約3000筆、公告現值超過140億元產權有爭議的土地可望活化,請權利人把握機會在法定的時限內申請使其合法化,否則,五年後將由政府以公開標售處理。(www.hccg.gov.tw/web/News?command=showDetail&postId=198839 – 2008/08/27)」參照。


註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參照。


註四:自由電子報 – 妳能繼承祭祀公業嗎?:「…另數家媒體多引用祭祀公業條例第五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認為女性享有祭祀公業繼承權,已符合民法規定及男女平權政策。惟實際上,這樣的說法只對了一半,因為女性享有祭祀公業繼承權的前提是『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在我國傳統文化下,女性(如許女)一旦嫁出去,所應祭祀之先輩為夫家(如王男)的祖先,實無法祭祀其本家(許姓)祖先,既無法在其本家「共同承擔祭祀者」,則無法享有其本家之祭祀公業繼承權。是以,祭祀公業條例所架構之法制規範,並未有充分之男女平權(可說是半調子的男女平權),女性僅在較特殊之情況下(派下員無男系子孫、經其他男系派下員同意、實際上能共同承擔祭祀者)始享有祭祀公業繼承權。(作者為王保鍵,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生)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mar/4/today-o1.htm」參照。


註五:其立法理由為「一、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多設立於民國以前,且祭祀公業祀產並非自然人之遺產,其派下權之繼承不同於一般遺產之繼承,其派下員之資格係依照宗祧繼承之舊慣所約定。另依據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記載有關養子對於養家之親屬關係,均與親生子女相同,如以繼嗣為目的而收養者,並承繼養家之宗祧。臺灣之養子分為同姓有血緣關係之過房子與異姓無血緣關係之螟蛉子二種,日據時期之戶籍簿上曾分別予以載明,惟光復後戶籍上對於過房子與螟蛉子已不加區別,一律載為養子。二、基於尊重傳統習俗及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對於已存在之祭祀公業明定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除上揭臺灣傳統習慣當然取得派下員資格外,其餘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例外情形取得派下員資格應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或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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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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