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之年金保險,要保人兼被保險人為丙,指定受益人為甲、乙各50%,惟指定受益人甲、乙均業先於丙死亡,請問丙死亡後,其保險金,應由誰領取?又此保險金,要保人兼被保險人的丙,得否於指定受益人後,另以遺囑處分?
【解析】
按「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規定。」分別為保險法第135-1條、第135-3條定有明文,是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保險法第110條至第113條規定。換言之,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惟指定之受益人,仍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苟指定之受益人業均死亡,則其保險金額須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而被依法課稅。本案,雖非人壽保險,而係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之年金保險,其保險金額原應由指定受益人甲、乙領取,惟指定受益人甲、乙均業先於要保人兼被保險人之丙死亡,則其保險金額自應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由民法第1138條所定應繼承人依法所繼承。
惟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且經通知,仍得對抗保險人(準用保險法第111條),是苟要保人兼被保險人的丙,並未聲明放棄其保險利益之處分權,仍得以遺囑處分之(註一)。但(1)要保人此項更換受益人之處分權行使,固無須得到保險人之同意(註二),惟為能客觀確定要保人是否行使更換受益人之處分權,要保人與保險人於保險契約約定要保人更換受益人須履行一定之程序,而該約定內容又不違反保險法第111之規定,要保人自須履行該約定程序後,始能發生更換受益人之效力(註三)(2)任意以契約或遺囑變更受益人或處分受益人得享受保險利益之範圍,該受益人於要保人依約處分其保險利益後,應僅得於處分後之範圍內享受其保險利益(註四),亦應注意。
【註解】

註一: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96年10月23日96年度保險上字第22號民事判決:「按『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要保人即被保險人劉○○與○○人壽間之系爭保險契約中,並無劉○○放棄處分權之聲明,為當事人所是認或不爭,則劉○○自得依前揭規定,處分其指定受益人之權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06月30日94年度保險字第24號民事判決:「按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又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保險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三條定有明文。查被保險人張○○為十一年九月一日生,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去世,父母已逝,並無子嗣,其配偶張○○○先於九十年五月十三日去世,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可證(見原證十一)。是故張○○無法定繼承人存在。張○○親屬另召開親屬會議選定甲○○為遺囑執行人,有親屬會議紀錄可證。張○○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與被告訂約時,指定配偶張○○○為受益人,不料張○○○先為辭世,因之,系爭保險契約回復至無指定受益人狀態,本件之保險金額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為張○○之遺產。張○○以遺囑將為其遺產之系保險金,遺贈予原告亦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原告即為合法之受遺贈人。」可資參照。


註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03月23日95年度保險字第119號民事判決:「按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保險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是要保人雖曾指定受益人,如事後欲變更受益人,僅須踐行書面通知保險人即生效力,無須經要保人同意。」參照。


註三:最高法院97年04月17日97年度台上字第752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四:最高法院85年05月17日85年度台上字第115號民事判決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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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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