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與法律】警察對八歲男童實施酒測,可以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宜蘭縣八歲的林姓男童遭車撞傷,警方又對他酒測、開單;花蓮高分院法官湯文章昨天批評警方對行人酒測,於法無據,是在「亂搞」。縣警局長耿繼文也認為執行酒測警員「小題大作」、「不符比例原則」,研議處分,日後也不會對行人酒測。湯文章指出,酒測是針對開車的行為人,男童又沒有開車,也未滿十四歲,沒有行為能力,警方憑什麼對他酒測?就算是成人,喝酒也是個人自由,只要沒有開車,即使發生車禍,警方也沒有權力酒測。湯文章強調,酒測是針對刑案行為人,如果肇事駕駛在法庭上,為撇清自己責任,指摘男童酒駕,那他得自行舉證,警方就算為保全證據,男童也沒有義務接受酒測,警方更不得濫權。花蓮縣警局交通隊組長張雄源表示,依交通事故處理規範,酒測只針對汽機車駕駛人,行人部分則沒有規定;此次警方對八歲男童實施酒測,確實有失比例原則,也違反交通事故處理規範,處理有瑕疵。張雄源指出,過去行人與汽機車發生車禍,如果從外觀上可覺察行人有喝酒跡象,基於公平原則,兩方都酒測;行人沒有喝酒跡象,一般都不會酒測。但如果機動車輛駕駛人要求對行人酒測,警方也會酒測。張雄源說,對行人酒測結果,不是用來處罰行人,而是兩方和解及供檢察官、法官釐清車禍發生的因果關係及雙方責任。警政署對男童在道路上玩,卻被開單告發處三百元,覺得執法過當,花蓮警方已決定撤銷罰單(註一)。請問警察對八歲男童實施酒測,真的,不可以嗎?


【解析】


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三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固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亦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行政程序法第4條所明定,是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並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法令苟無明文,行政機關雖非不得依無法律授權之職權命令行之,惟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依無法律授權之職權命令行之者,自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屬違法(註二)。而對於行人酒測,法令並未有規定,是本案中的警察對於行人酒測,應屬違法;況本案中的八歲男童,並無喝酒並同時駕車之情況,然警察僅為交通事故責任之釐清,卻對八歲男童實施酒測,顯然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違法至為明顯。
又「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固分別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第78條第4款所明定,惟行政機關為「交通頻繁」此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時,仍應合乎事理,具有適當性(註三)。本案,行政機關為「交通頻繁」此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時,是否合乎事理,具有適當性(註四),本文認為有待商權,行政機關決定撤銷本案罰單,值得贊同。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酒測8歲童 將處分濫權警員(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720/2/hl4m.html9)。


註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82年02月12日釋字第313號解釋文:「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科處罰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數額,應由法律定之。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始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雖係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二條而訂定,惟其中因違反該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而依同規則第四十六條適用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七條第七款規定處罰部分,法律授權之依據,有欠明確,與前述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86年03月21日釋字第423號解釋文:「又以秩序罰罰鍰數額倍增之形式而科罰,縱有促使相對人自動繳納罰鍰、避免將來強制執行困擾之考量,惟母法既無規定復未授權,上開標準創設相對人於接到違規通知書起十日內到案接受裁罰及逾期倍增之規定,與法律保留原則亦屬有違,其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參照。
註三:請參李建良,不雅的名字-「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適用與司法審查,收錄於月旦法學教室,月旦法學雜誌別冊3公法學篇1995-2002(2002年2月初版1刷),第126頁以下。
註四:例如僅以「道路寬路小於6公尺或4公尺」就逕予判斷為「非交通頻繁之道路」,就不具有適當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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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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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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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永久或許是一種傳說,
但我寧願相信;
生命的任一端,
都有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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