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問題】營業稅加稅,須修法嗎?草案,須公告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請教各位法律先進一個問題,政府若要更動營業稅(加稅),其權責在財政部,還是需要經立法委員提案?若是前者,是否需要公告,公告期間多久(註一)?
【解析】
按稅捐之稽徵,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稅捐稽徵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註二)。是法律(註三)苟無規定者,各級政府主管稅捐稽徵機關(註四)自不得逕以法規命令(註五)或行政規則(註六)或職權命令(註七)稽徵之。惟法律現行條文往往不足以反映實際之社會實情,因而須修正以應之(註八);其修正程序,則準用法規制定之規定(註九),須經立法院(註十)通過,總統公布者,始具法律之效力。至於法律修正草案是否須公告?按為廣徵見解,使該修正草案更為完備,該修正草案之主管機關,自應辦理該修正草案之公告,任何人自得自公告日起一定期間內就修正條文以書面向其陳述意見(註十一)。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7月19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
註二:稅捐稽徵法第1條參照。惟須注意,稅捐稽徵法第1-1條:「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之規定。
註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者,始為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參照)。
註四:稅捐稽徵法第3條:「稅捐由各級政府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稽徵之,必要時得委託代徵;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參照。
註五:此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且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參照)。
註六:此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 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二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行政程序法第159條參照)。
註七:此稱職權命令,係指行政機關依職權所訂定之行政命令,其未經法律授權,與法規命令,尚屬有間。
註八: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第1項:「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一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二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三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四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參照。
註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第2項:「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參照。
註十:法律案應經三讀會議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參照),併予敘明。
註十一:實務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2月4日工程企字第09400047071號函:「主旨:『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修正草案』公告。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二、修正草案內容:詳如附件『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三、任何人得自公告日起二十日內就修正條文以書面向本會陳述意見。」可資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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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一情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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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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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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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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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一情話)
老婆,維多利亞灣的美景很美麗,
但我腦中,怎麼都是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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