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法律問題】行政規則與法律保留原則之關係為何?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行政法中有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發布法規命令需要根據法律保留原則,那麼發布行政規則呢?與法律保留原則有什麼關係呢(註一)? 【解析】 按所謂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註二),其包括「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等各款之規定(註三),並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註四),始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註五)。又「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分別為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第4條所明定,是行政機關在訂定行政規則時,仍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而法律保留原則(註六)即為一般法律原則之一,行政機關在訂定行政規則時,當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 另司法院大法官會議90年04月20日釋字第524號解釋更謂:「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至鉅,故對於因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若法律就保險關係之內容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應具體明確,且須為被保險人所能預見。又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是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2月16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請問行政規則和法律保留原則有什麼關係。 註二: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參照。 註三: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參照。 註四: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1項參照。 註五:行政程序法第161條參照。 註六:所謂法律保留原則,乃指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者,應由法律定之,以命令為之者,應有法律明確授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94號、第402號、第619號解釋參照)。行政機關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則須法律有轉委任之授權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90年04月20日釋字第524號解釋參照)。
- Jul 29 Mon 2013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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