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看到網路上有不少這些網站,都是把出租情人當成經紀公司,但我想知道這種行業有涉及到特種行業嗎?出租情人,違反公序良俗嗎(註一)? 【解析】 按所謂出租情人,乃指「女生負責:每天撒嬌、耍無賴、聊天,租用期間遇到生日、情人節等,會用心準備小禮物討人歡欣;期間一切出外遊玩及電話費由租用人負擔,除此之外不用另行付費:生活不再怕寂寞、心靈不再有空虛、甚至不用擔心失戀的問題。男生則負責:每天嘴甜哄妳、冬天提供暖爐般的懷抱、聽妳敘述生活瑣事,租用期間遇到生日、情人節等,會用心準備小禮物討人歡欣;期間一切出外遊玩及電話費由租用人負擔,除此之外不用另行付費;生活不再怕寂寞、心靈不再有空虛、甚至不用擔心失戀的問題,只有續不續約。」而言,出租情人不提供性服務(註二),是尚難以其約定違反公序良俗謂其無效(註三)。 至於出租情人契約之法律性質為何?觀其服務內容,其應為勞務之提供並非物之使用收益,故非民法租賃(註四),與民法僱傭(註五)、承攬(註六)、委任(註七)較為接近,故在法律的適用上,自應就個案約定之內容加以判斷,其符合民法僱傭或承攬或委任等3種契約之那一種,而適用相關之規定。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1月27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出租情人這種行業算合法的嗎? 註二:同上。惟「出租情人」很容易演化為「色情服務」(news.sina.com.tw/society/sinacn/cn/2007-02-14/13353471086.shtml),倘涉色情服務,自屬於違法行為。 註三: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最高法院60年02月19日台上字第584號判例:「民法第七十二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有背於公序良俗之情形而言,至構成法律行為要素之意思表示,倘因被脅迫所為時,依照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僅得由表意人撤銷其意思表示,並非當然無效。」、69年08月21日台上字第2603號判例:「民法第七十二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本件被上訴人雖違反與某公司所訂煤氣承銷權合約第六條規定,以收取權利金方式頂讓與第三人,但究與國家社會一般利益無關,亦與一般道德觀念無涉,尚不生是否違背公序良俗問題。」參照。但在對岸,可能會被認定為違反公序良俗,蓋其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與臺灣有別也。 註四:民法第421條第1項:「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參照。 註五:民法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參照。 註六:民法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參照。 註七:民法第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第529條:「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參照。
- Jul 29 Mon 2013 14:00
出租情人,違反公序良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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