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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問題】量販店將菸酒商品大量販賣給大宗人士,有無違法? 【問題】 量販店將菸酒商品大量販賣給大宗人士,轉手之後賺取暴利,這樣是不是違反菸酒管理法(註一)? 【解析】 就此,菸酒管理法並未規定,但從公平交易法第18條:「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觀之,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除不得違反強行規定外,雖有自由決定價格之權利;但仍不得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違反者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註二)。是量販店將菸酒商品大量販賣給大宗人士,轉手之後賺取暴利,固無違反菸酒管理法之虞,但仍不得觸犯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以免被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那就後悔莫及了。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7月13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煙酒管理法。 註二: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參照。其成立之要件為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在第一條件,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在第二條件,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最高法院27年01月01日上字第520號判例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妳在夢中,我清醒守護著妳; 我在夢中,依然守護著夢中的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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